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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市律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的提示

作者:市律协   日期:2020-03-22    阅读:25,858次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刑事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赋予的程序正常有序开展,妥善解决本市律师会见及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等相关问题,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便于本市律师了解、知晓疫情防控期间监管部门对会见的流程和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事项作本提示说明。

第二条  本提示根据市司法局、市律协、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经过充分协商形成的共识意见,由市律协组织起草,与《市律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形成配套文件,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本市律师会见工作。

第三条  本提示是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的临时性文件,后续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作及时调整或修正,并在疫情防控结束时废止。

第二节 网上预约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监管场所将优先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会见需求。

第五条  监管场所保障一审每个诉讼阶段的律师会见工作,每个阶段可至少安排一次会见。

第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监管场所的律师会见须在市公安局律师会见预约平台提前预约申请,不接受直接在现场向监管场所提出的申请。

第七条  预约平台操作流程为:

(一)在微信中搜索“监所律师会见”小程序,启动小程序,进入“上海市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界面。

(二)首次使用请仔细阅看预约规则,了解预约规则后点击“开始预约”,选择需要预约的监管场所和需要预约的会见日期,点击“下一步”,输入律师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和被监管人信息(姓名、证件号、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证件号、委托人电话、委托人与被监管人关系)。

(三)再次点击“下一步”,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最后点击“确认信息并提交”。如预约成功,手机将会收到“律师会见”的短信息,届时律师按照预约时间至预约监管场所会见即可。

第八条  律师通过预约平台申请会见后,监管场所将在审核律师会见申请时,对申请会见律师的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等信息进行核实。

第三节 预约审核及备案

第九条  律师本人应遵守监管场所规定、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实告知有关个人健康信息、出行信息、人群接触史信息等情况,并就30日内没有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相关人员接触史等内容出具《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并签名。

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场所、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加强管理,加强对本所律师健康信息、出行信息、人群接触史信息等情况的统计工作,通过“随申码”等对律师的承诺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附件2,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监管场所、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共同出具《备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实陈述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附件3,以下简称“如实陈述承诺书”),由律师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当就自己的健康信息、出行信息、人群接触史信息等情况所作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该律师的健康信息、出行信息、人群接触史信息是否如实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律师原则上在会见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按照要求填写和盖章完毕后,将承诺书、审查意见书、如实陈述承诺书原件彩色扫描并将电子版发送至wqzx@lawyers.org.cn,标题注明“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备案”。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市律协将自收到邮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盖章,并将附件2原件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律师收到后需将附件1、附件2彩色打印后交监管场所核验。律师所发邮件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律协将通知律师本人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律师前往监管场所进行会见,除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外,还应提供承诺书、审查意见书(需彩色打印)等相关材料以及“随申码”和身份证供监管场所核查。

经核查,律师在会见前30日内有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监管场所将不予安排会见。

第四节  会见方式及防疫要求

第十四条  视频会见和现场会见都要求提前预约,律师预约成功后,各监管场所会及时审核预约材料,并电话联系预约律师,答复预约律师是否安排会见,会见采用的方式,以及会见需要携带的防疫防护用品要求、数量等措施情况。

第十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会见方式优先采用视频会见。安排现场会见的,由各监管场所根据设施条件在家属会见区域等场所安排律师会见。

第十六条 根据监管总队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要求,视频会见和现场会见需要律师配备相应的防疫用品。

采用视频会见的,要求律师穿戴口罩、手套、鞋套。

采用现场会见的,要求律师与被羁押当事人穿戴防护服或隔离服、口罩、手套。

相关防护用具可为非医用。

第十  律师需要被羁押当事人签署相关诉讼文书的,由监管场所干警代为转递。

第十  律师会见应当全程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无故取下防护用具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管场所监管措施的行为,监管场所可以立即终止该次会见。

第十  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应提高会见效率,单次会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分钟。

为缓解会见需求,除工作日外,各监管场所周六开放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条  各监管场所将依法保障律师与被羁押当事人的通信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可以采用信件通信方式与被羁押当事人进行交流。

为保证律师与被羁押人员通信的顺利进行,信件应同时注明本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姓名、与被羁押人员关系、承办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知晓被羁押人员所在看守所番号的,应同时注明,以避免被羁押人员重名导致的信件转递错误。

第五节  注意事项及惩戒提示

第二十  会见律师应当按时按要求到达会见地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按要求到达的,应当及时提前与监管场所取得联系,告知情况。

第二十  疫情防控期间,会见律师应配合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会见所需的文件材料。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当就自己的健康信息、出行信息、人群接触史信息等情况所作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该律师的上述信息是否属实进行审核。

第二十  如律师有虚假陈述、不实承诺、违反监管场所其他防控措施等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市律协将根据纪律处分规则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和处分。

第六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  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需要使用的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应由律师自行采购配备。市律协为律师会员提供采购渠道等方面信息服务,供律师根据各自会见的需求进行选购。

第二十  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如遇正当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及时向市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电话和书面反映。

第二十  本工作提示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所做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希望参与办理刑事委托案件的律师与办案单位、监管部门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克时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第二十  本工作提示经市律协会长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如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改进、完善等情况,希望律师及时向市律协反映。

 

 

附件:

1.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2.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3.备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实陈述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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