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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派律师的优点和缺点浅析

2018年第05期    作者:文│郝铁川    阅读 7,864 次

在我国三十多万律师中,存在一个既是大学教师又是兼职律师的群体,我将这个群体称之为学院派律师。他们在执业活动中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呢?这不仅关系到律师队伍如何分类建设,还关系到法学院的教学如何和法律实践相结合等问题。为此,我采访了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基层法院的十五位法官,省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的十位检察官,以及五位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大学教师等,受访对象的地域兼有我国东、中、西各部。现将受访者就探讨内容的看法整理如下:

 

学院派律师的执业优点:

一是理论性强。学院派律师的整体法律素养较高,法律思维清晰,了解特定领域的法学特点,在涉及其专业领域的案件处理上有专长。科班出身的优势,使他们能将教学研究中所接触的最前沿理论用于实践活动,从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归纳。学院派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往往能旁征博引,而这种发散思维有助于法官拓宽思路。

二是表达能力好。庭审时语言表达能力强,擅长辩法析理;庭审中,不论是诉辩陈述、举证质证表达,还是辩论意见,学院派律师普遍具有观点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的特征。

三是法治意识强。遵守庭审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尊重对方当事人。事实上,法学教师从事律师兼职后,具有了“律师”和“教师”的两重身份。其中,“律师”主要是改善生活的途径,而“教师”才是行为人最看重的身份符号。因此,面对律师执业中存在风险的灰色领域,大学教师往往比很多专职律师更加尊重规则的执行。法学教师从事律师兼职时,“依法办事”的贯彻率更高。

      四是能够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融合。一方面,法学教师通过律师兼职工作能够接触实务,反哺理论增长,使得法学研究更接地气。另一方面,由于主业仍为法学教育,因此在从事律师兼职过程中,办案创收压力较专职律师更小,相对应地办出高质量精品案件的可能性就更大。

五是大学法学教师兼职律师工作,有利于增加学者的经济收入,增加教师职位的吸引力。

 

学院派律师的执业缺点:

一是“山头法学”带来的办案综合知识缺乏。

在现代法学教育日益朝着专业化、细致化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从事法学教育的大学法学教师因为专业细分,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封闭。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各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分门别类,比如民法学被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方向,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等等。在我看来,前述现象可称为“山头法学”,法学教师的研究就限定在小圈子、小势力范围内,自成一派自说自话。于是,当进行“山头法学”的大学教师跨出校门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办案综合知识的缺乏就成了最大缺点。很难想象一个只懂得合同法的法学教师可以顺畅地处理合同官司;同样,只懂民事诉讼法而对合同法等知识一知半解的法学教师也不可能高效地处理合同官司。进一步说,任何一个案子很难仅仅只涉及到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一个问题,甚至有时候还存在跨部门法的情形(比如在一个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就可能存在民法问题和行政许可法的问题),因此,仅仅懂得某一细分专业的法学教师很难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甚至会有观点偏颇的时候。

二是“书斋法学”带来的脱离实际、自命不凡。

作为社会中高级知识分子的代表,大学教师往往存在态度上的自命不凡,对其掌握的知识表现出高度自信甚至自负。但事实上,“书斋法学”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只能将司法实践中有迹可循且易于凝固的部分沉淀下来变为易于传授的文本知识;至于现实社会中律师执业的经验等内容,更多的是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感知的“通感”。比如,面对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相邻权”纠纷,大学教授可能觉得依照《物权法》第七章规定就能药到病除,但事实上,“乡村赤脚律师”更能在官司的处理中找到邻里矛盾背后的情感安放。又比如,学院派律师往往对法院内部的经验性判决实践掌握不够,容易钻牛角尖,以“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自命不凡误解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公职群体。

三是学者与律师合一的社会身份容易带来的混淆错位。

实践中,学者、处级领导干部、律师、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员、仲裁员等身份往往容易集于一身。于是,一方面,身兼数职,疲于应付,无法保证开展律师业务的充分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在上述不同身份存在冲突的情形下,兼职律师的大学学者就容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从而使其在律师市场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资本,毕竟教授学者的身份和资源,是能够形成揽业优势的。

四是律师的逐利性特征可能影响学者的学术中立,最终削弱学术研究的公信力。最近,最高法院对学者专家意见不能视为证据的规定,已经隐隐约约地触及到了这一问题。此外,兼职律师的丰厚报酬也容易导致学者不务正业。一些大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后,兼职就成了主业,而主业则荒为副业。从事兼职律师以后暴富的诱惑,无时不在打击引诱着专注于学术研究的群体,最终带来整个学术界浮躁。

通过如上归纳总结,可以看出,学院派律师的优点又往往是其缺点,其缺点又可以是其优点。采访之后,我有如下想法:

第一,尽管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大学教师做兼职律师弊大于利,但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出发,还是要保留这一制度为宜。一是这对学者提高学术水平有利。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制度缺陷,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学教师很多来自法院等实务部门不同,中国绝大部分法学院教师是从校门到校门,缺乏实务部门工作经历,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先天缺陷。通过做兼职律师,庶几补于一二。二是我国实务部门人员目前也存在需要充电、提高的需求,学院派律师通过和他们的正常接触,或多或少能够给实务部门输送一些新的知识信息和理念。

第二,要防止学院派律师与司法实务部门学生的师生关系成为司法腐败的土壤。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揭露的“汉大帮”已表明师生关系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冰清玉洁的。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中指出:“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或者轻描淡写地说一顿,不作彻底解决,保持一团和气。结果是有害于团体,也有害于个人。”在司法领域就会产生司法腐败。

第三,对学院派律师执业,要探讨如何制定一定的规范文件。例如,学院派律师一年应该办理多少案件为宜,怎样确保其办案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鼓励学院派律师和专职律师合作办案,使他们互相取长补短等等。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律师协会在制定学院派律师执业规范方面最具资格条件。

 

郝铁川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国家法制讲师团成员。曾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体育工作部部长。现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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