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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日期:2012-03-28    阅读:15,343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2531日前,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集中考核时间

201241日——430

三、组织实施

市律协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1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1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自评阶段

时间: 41- 4 月20

律师通过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系统于41日正式开通)登录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时提交本人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律师应认真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或者变更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兼职律师,还应提交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2011年度中,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通过考核系统同时提交曾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的执业机构为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测评阶段

时间: 41- 4 月20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1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考核系统(http://lg.lawyers.org.cn,系统于41日正式开通)报送市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收齐,随同律师事务所其他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司法局)。

(三)市律协审查阶段

1、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

时间: 41- 4 月30

市律协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协将考核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七天。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 41- 4 月30

市律协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送交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县司法局。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备和律师执业证盖章

市律协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区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在区县司法局指定时间内前往区县司法局盖章登记。(参见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1、市律协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与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各律师事务所应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核备案等各项工作。

2、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参加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年三月六日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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