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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24万元是否属不当得利》研讨会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2-04-02    阅读:2,623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定于4月11日(星期四)下午1:30假座上海律师会堂(中山西路1538号)六楼会议室召开《24万元是否属不当得利》研讨会,特邀请您拔冗参加。
上海市律师协会 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附:背景情况介绍 背景介绍 原告之夫卢某在担任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0年1月挪用本单位资金24万余元用于支付被告王某某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卢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后卢某因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逮捕。检察机关按赃款去向扣押了王某某房地产权证。法院审理卢某挪用资金案期间,多次与原告、被告交涉退赃事宜。原告在被告向法院提交“承诺书”后(保证“该房屋转让后,将24万余元款项汇入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积极筹借现金24万余元交给法院,帮助其夫退缴赃款。原告交款后,法院将检察机关扣押的房产证交给原告(注明“退还原告、卢某某)。法院对卢某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 现被告王某已将房产转让,但没有将赃款交给法院。原告遂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 此案引发出多个法律问题。例如: 1、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处分所产生的后果; 2、如何认识赃款占有人的退款问题; 3、退款人与涉赃财产占有人之间具有何种法律关系。 请参加讨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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