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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举办“新破产法适用法律实务培训班”的公告

作者:培训部   日期:2009-02-27    阅读:2,072次
 

 

 

 

为了帮助广大律师更好地解决《企业破产法》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实务问题,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能力,为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定于2009410日至2009413日在北京举办“新破产法适用法律实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师资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异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团队组成;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时间与方式;职工债权的调查、公示和更正;债权申报、审查、核查、异议及诉讼;债务人财产的清收;破产重整计划的拟定、通过与批准;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和提存;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主持和表决等。

上述培训内容均从律师实务出发,结合实际发生的破产案件,由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从事破产案件业务的律师、从事破产企业政策指导的有关部门领导、从事破产法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予以讲授。同时,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破产法,全国律协将邀请美国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对美国破产保护与新破产法破产重整进行比较,邀请香港地区破产管理人对香港地区破产法律制度予以介绍。

二、会务安排

1.培训地点: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

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转乘运通105路、运通205路公共汽车中苑宾馆站下车。

2.培训费用:

交费标准:全国律协会员1600元(以律师执业证为准),非会员2000

为鼓励广大律师及其他人士积极参加学习,可在2009327之前以银行电汇方式或直接到全国律协财务室交费,交费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400,非会员1800元。

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同时必须准确注明所需开具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项目内容(会议费或培训费),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注意:2009327日之后切勿汇款!已交费但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全国律协会员退款1300,非会员退款1700

本公告所称“培训费用”包括专家授课费、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培训期间的午餐费。培训期间其他费用自理。

3.住宿安排:

1)住宿可由会务组代为预定,费用自理。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

2)代定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213///送早餐(与他人合住),380/标准间//送一人早餐。

4.报名方式:请将所附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

培训报名截止时间:2009327(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银行电汇截止时间:2009327(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报到时间:20094909:0021:00(注意:已汇款者在报到时应出示汇款单收据复印件,执业律师请携带律师执业证)

具体授课时间:200941013日。

三、其他事项

本次培训将发给40课时的结业证。

同时,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协的培训示范职能,全国律协继续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主管培训的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一名参加培训,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并且,为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重庆、内蒙、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十二个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可选派本省(区、市)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名律师参加本次培训,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将名单加盖省级律师协会公章后,于2009327日之前报至全国律协,培训报到时以该名单为准)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

邮政编码: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联系电话:(01084020218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acla@163.com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号:01090330400120105123069

 

附件:新破产法适用法律实务培训班报名表

 

 

 

二○○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新破产法适用法律实务培训班报名表

 

   

 

性 别

 

职 务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和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_mail

 

所需开具发票的 付款单位名称、项目内容(会议费或培训费)

 

 如需住宿请注明日期

一个床位(        

标 准 间(        

报名截止时间:2009327日(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银行电汇截止时间:2009327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同时必须准确注明所需开具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项目内容(会议费或培训费)。已汇款者在报到时应出示汇款单收据复印件,执业律师报到时请携带律师执业证。

报名方式:请将此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本表复印有效)。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100007

联系人:马玖芝、李 

  真:(01064056110  电话:(01084020218

E-MAIL acl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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