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为了促进上海和香港、澳门三地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更好地学习香港、澳门律师业的专业经验和技能,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于本年度与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及澳门法务局合作,选派部分上海青年律师赴香港、澳门培训学习。具体情况及选拔条件如下:
选派人员:在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首次执业时间为2006年4月15日之前)且目前仍在国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英文选拔考试(考试时间:2009年4月15日);
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培训方式: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机构的实地工作,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法律英语、事务所管理、金融事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仲裁法律知识
培训时间:6-8周 (2009年6月28日开始)
培训人数:8人
培训费用:香港基本法中心为学员提供住所及往返香港机票
学员自理在港交通费、伙食费及其他开销
上海市律师协会每人每日补贴人民币100元
详情请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外交流部席晶琼联系(电话:64030000-139 传真:64185837)
备注:
1、报名的律师请将附件中的报名表及经报名律师签字的承诺书在报名截至日之前传真至律师协会席晶琼处。
2、本次报名日期截止至2009年4月13日(周一)17:00;
3、本次培训英文选拔考试定为2009年4月15日(周三)上午9:00,考试地点为上海市律师协会35楼报告厅,考试形式为英文笔试及口试。请报名的律师于考试当天携带执业证、承诺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函(均需原件)准时参加考试,迟到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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