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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机构 提高案件管理效能的探索与实践

以快速程序为切入点

2021年第10期    作者: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商事仲裁研究中心    阅读 1,957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我国经济面临的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的经营风险上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仲裁机构是仲裁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商事主体是仲裁法律服务的使用者。中小企业在使用仲裁服务时,相较其他商事主体,更关注什么问题、会遇到哪些困难、希望怎样改进仲裁的服务体验等,理应是仲裁机构充分关注的。事实上,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对此已经有一些做法和实践,即通过仲裁规则和案件管理工作推动仲裁程序高效快捷进行、提高争议解决服务的质量,从而增强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益,最终帮助中小企业理性地定分止争。

二、提效降本是国际仲裁近年来重要的发展趋势

2015年,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尽管超过90%的国际律师和跨国公司法务会选择仲裁作为跨境交易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同样有68%的受访者认为仲裁的高成本是仲裁最糟糕的特征,46%的受访者认为在仲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程序控制,34%的受访者认为仲裁缺乏效率。

某种意义上,仲裁的高成本、低效率与当事人、仲裁员对程序的“自治”有一定关系。随着商事主体对仲裁程序越来越熟悉,尤其是当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中的某些具体方面达成协议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逐渐意识到他们可以通过行使自身权利改变仲裁程序以满足自身的需要。随着仲裁案件越来越复杂、涉案标的数额越来越高,当事人也自然而然地希望将纠纷解决诉诸可预测性更强的传统诉讼程序,以期获得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而对于仲裁员而言,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或至少降低不可预测性所带来的负面风险以及当事人对其裁决的挑战。因此,几乎在仲裁程序的每一阶段,当事人都有机会采取按传统对抗制诉讼程序进行仲裁的策略:详细冗长的书状交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大量的事实/专家证人。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国际仲裁成为了有能力负担律师费、仲裁员报酬和各项书证制作费用、专家证人费用的大型企业的“高端消费品”;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高额的成本和冗长的程序会让其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此背景下,为了改善客户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使用体验,以仲裁机构为代表的仲裁法律服务专业提供者开始对此进行回应,通过修改规则、加强对程序重要节点的把控管理,以及借助科技化手段等方式,来提高仲裁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其中,制定快速程序是近年来国际仲裁界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三、仲裁快速程序的探索与演进

从国际仲裁机构的实践来看,快速程序已经成为国际仲裁机构在过去几年内修改仲裁规则时予以充分考虑的程序机制。

从表格一中可以看出,国际仲裁机构制定的快速程序不一而同,有些是在仲裁规则中嵌入的特别程序,有些是独立于一般规则的单独程序;有些是以争议金额为启动标准,有些是以当事人约定适用为启动标准。但各家机构在快速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核心方面是一致的,即尽可能简化仲裁的程序、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以独任仲裁员审理为原则、简化开庭审理流程、缩短各项程序时限。之所以从这三个方面来降低当事人的仲裁成本,是与国际仲裁的收费机制密不可分的。

但与此同时,仲裁机构的快速程序实践也遭遇了一些挑战。因为要实现上述三方面的制度效果,势必要加强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掌控权,以此来实现该等规则在与当事人已经达成的仲裁条款有冲突的情况下仍能进行适用的效果,但业内人士对此的看法不一。有些观点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石性原则,是不可让渡的,即使当事人约定使用某一仲裁机构的规则,该规则仍不可超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就规则中的规定作出了相反约定,则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然而,也有不少观点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的掌控权并不当然对立,这是因为在当事人约定使用某仲裁规则时,就已是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在仲裁过程中遵循该规则的具体规定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两者并无冲突。

无论是哪一种观点,对于仲裁机构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当快速程序规则与当事人仲裁条款约定冲突时,能否在程序启动阶段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指引、在程序进行阶段给予仲裁庭专业的程序辅助建议,以确保仲裁程序平稳、高效进行。在这一方面,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在丰富的案件管理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实务经验。

四、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升案件管理效能的实践

由于在传统上,中国仲裁长期以来施行机构管理制度,仲裁程序方式更多采用大陆法系“裁判者”主导的模式,仲裁文化也更注重协商而非对抗。相较于国际仲裁机构,中国仲裁机构很早就开始在仲裁规则中吸纳快速/简易程序。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最早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的仲裁规则规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应立即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上述简易程序的规定除争议金额门槛提高到100万元之外,其余基本延续至今。除简易程序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2014年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中首创了“小额争议程序”,即针对该规则下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案件,可以适用“小额争议程序”——在受理仲裁申请书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在仲裁庭成立后45日内作出裁决书,而该程序下的当事人仅需缴纳1,350元人民币仲裁费。

数据显示,2018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644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8件案件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两者占受案总量的58.32%;2019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623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5件案件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两者占受案总量的41.32%;2020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670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7件案件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两者占受案总量的41.79%。2018—2020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总计受理了900件争议金额低于15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2020年至2021年10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总计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280件,争议金额4.35亿元,平均争议金额340,102元;其中650个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1280件案件中,金融类案件113件,货物买卖类案件321件,建设工程类93件,委托承揽类150件,公司股权投资类33件,特许经营类31件,房地产类115件,租赁类(不含房屋租赁)368件,其他类56件;涉上海自贸区案件88件,涉外案件49件。

上述数据可以反映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下简易程序的一些基本特点:

第一,从案件数量看,过去三年平均每年受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比接近50%,说明简易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的比例很高;

第二,从个案平均金额看,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货真价实”的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说明简易程序作为量身定做的特别程序,确实可以有针对性地发挥作用;

第三,从案件类型看,简易程序的案件基本覆盖主要争议商事案件类型,说明简易程序的适用面广泛,并不限于简单交易;

第四,从当事人的成本来看,案件平均仲裁费用仅为18,154元人民币。

当然在实践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也遇到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仲裁协议明确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也遇到过仲裁协议约定三名仲裁员、对仲裁庭组成方式有特殊约定,但争议金额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前者一般出现在当事人已经就争议的交易事项初步达成补充安排或者和解安排,进而谋求通过快速、简化的仲裁程序集中解决争议;后者一般出现在一些大型企业的格式文本(如经销协议、借款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中,由于其面向不同的经销商、借款人、承包商等,有些交易的金额不足100万元,但当事人不会另行达成补充仲裁条款。

对于后一种类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会特别注重如何找到商事主体在具体案件中的程序利益与其事先制定的仲裁条款之间的平衡,在不减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推进程序建议。

案例1:这起案件是一宗由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与国内一家民营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服务协议引起的纠纷,广告公司称,外资企业未能支付其服务费70余万元人民币,遂依据仲裁条款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由于该协议采用的是外资企业的通用经销商协议条款,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和英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案件后,先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以中文和英文双语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了仲裁通知,告知其仲裁庭的人数为三人;但同时告知双方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将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可以就仲裁庭的人数和仲裁程序的工作语言进一步发表意见。在仲裁通知发出后,双方当事人主动联系秘书处,告知希望能快速、便捷推进程序。在此基础上,双方经商秘书处后,决定变更仲裁语言为中文,并由本会主任直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审理。

由于在绝大多数简易程序案件中,当事人无法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此时会涉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行使指定仲裁员的职能。为确保仲裁程序能在仲裁员的管理下高效推进,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履行指定机构职责时,会充分考虑案件的争议情况来指定适合案件的仲裁员。

案例2:在一宗钻石买卖交易纠纷中,申请人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从事钻石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被申请人是一家注册在深圳的从事珠宝首饰贸易的企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欠付其钻石交易货款60万元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指定独任仲裁员的过程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充分考虑钻石交易的商业特点,指定了一名曾经参与上海钻石交易所设立的专家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该名独任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专业知识对钻石交易惯例进行了充分说明,在开完庭后1个月内就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最终顺利得到履行。

此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也非常注重为当事人、仲裁庭提供快速、高效推进仲裁程序的设施便利和程序便利。

案例3:在一宗争议金额为10万元的经销协议尾款支付争议案中,申请人是一家500强公司在上海的投资企业,被申请人是一家注册在广州的贸易公司。在初步交换诉答文书后,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并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协商,但是双方均对委派律师出庭的费用有所顾虑。秘书处得知该情况后,主动与仲裁庭协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用在线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此,秘书处与双方协商确定了线上平台的使用方式、会议的时间、参会人员的身份核对、会议记录的形式等事项。在此基础上,秘书处在上海安排了由仲裁员、各方当事人和经办秘书共同参与的线上调解会议。由于采用线上方式最大化地减少了当事人的出差开庭成本,双方得以聚焦具体的商业条款。经过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各自会签后提交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小结

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经验来看,就如何提高案件管理效能、提升商事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争议解决体验而言,可以做如下总结:

第一,从尊重用户体验出发构建特别程序。提高用户的仲裁体验是仲裁机构开展工作的核心驱动力,任何仲裁规则的制定、案件管理方式的采用,都是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出发点的。

第二,不贬损任何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在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应当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协助仲裁庭“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就是寻找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高效、快捷解决争议的最大公约数。

第三,以仲裁规则为核心的提效增质。在上述两点基础上,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丰富仲裁程序的多样性、提高指定仲裁员的效能、增加科技手段的运用、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等手段,来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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