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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参加医疗互助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0-03-24    阅读:4,740次
 

各律师事务所:

2010年度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工作现已开始,请各所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今年缴费仍维持去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参加对象: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二、 参加条件:

     1、须整所参加(整所指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其中不包括兼职律师和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人员及在其他单位退休或办理“协保”等手续后到事务所从事行政、后勤或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详见《2010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

2、参加人员必须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小城镇医保人员)。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经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2010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两份,其中一份上交市律协;

    2、《2010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报名表》;

    1)   请在东方律师网(www.lawyers.org.cn)首页左上角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登入会员中心,点击“2010年度医疗互助金报名”;

    2)   律师名单系从会员系统中导入,可对不参加的律师(如已经转所、注销、其他单位退休等)作操作,注明原因;

    3)   行政人员系自动导入上一年度的,可做删除和新增操作;

    4) 参加人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请在报名时注明;

     5) 操作完成后请先点击“提交报名”,再点击“打印报名表”;

     6) 具体操作可查看东方律师网首页右方“2010年医疗互助金报名” 演示[点击此处查看演示]。操作仍遇到技术方面问题的,请拨打:51697170,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20103月份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核定表(需有具体人员名单)。

    四、关于退休律师参加医疗互助金的规定

     12010531日之前在律师事务所办理退休手续的律师,退休所在的事务所现仍存在的,应当通过原事务所参加;原事务所未参加医疗互助金的,退休律师现仍执业的,可以通过转所到参加医疗互助金的律师事务所随所参加;原退休时事务所已被注销,但注销前参加医疗互助金的退休律师,可以通过其他事务所参加。以上人员今后参加医疗互助金年度发生中断的,中断之后不得再参加医疗互助金;原事务所注销,注销前未参加医疗互助金、本人不再执业的退休律师不属于医疗互助金参加范围。

     2201061日之后在律师事务所办理退休手续的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必须通过退休所在的事务所参加;事务所注销的,但注销前参加医疗互助金的,可以通过其他事务所参加,但今后参加医疗互助金年度发生中断的,中断之后不得再参加医疗互助金;事务所注销的,但注销前未参加医疗互助金的退休律师不属于医疗互助金参加范围。

    五、缴款金额及方式:

每人每年600元,款项请用贷记凭证方式划入律协帐号,注明医疗互助金。

    六、报名、缴费起讫时间:

2010410日起至2010430日止。

欲参加的律师事务所请在上述时间段内将材料寄市律协会员部医疗互助金办公室,同时将款项划入律协帐号。

    联系人:李文珍

    电 话:64030000117

    地 址: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

    邮 编:200032

    市律协帐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注:

1、参加2009年度医疗互助金的,201041日前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截止至2010520日,过期不再受理;

2、参加2010年度医疗互助金的,201041日后发生的医药费自20106月开始报销;

3、请将协议传至每位参加医疗互助金的人员;

4、如遇医保政策发生变化,我会将根据医保新规定,调整协议的相关内容,届时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5、郊区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医疗互助金的,报销期限放宽到180天。
附件:《2010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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