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律协通知 >> 协会通知

协会通知

外文商标译文与中文商标权实务讨论会

作者: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   日期:2010-03-25    阅读:2,848次
 

各位律师:

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定于330日(周二)1400在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组织召开关于“中文商标权和外文商标译文” 实务讨论会。诚邀各位实务律师以案说案,对目前商标法下的中外商标冲突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交流执业经验。讨论材料及问题如下:

丰田高端轿车品牌“LEXUS”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香港译文“凌志”在华语世界闻名,而丰田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后放弃凌志这个商标,改名为“雷克萨斯”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凌志已在内地被他人注册。

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12类的凌志商标,发现丰田已经拥有12类机动车的凌志商标,同时查到在12类还有另一家拥有凌志商标的中国企业。丰田对于凌志商标想放弃又难以割舍的态度再一次让我们了解到商标做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是多么可贵。

讨论问题如下:

1、该中国企业欲生产以凌志为商标的汽车产品并欲将凌志作为其商号,该企业将遇到那些法律风险,作为其法律顾问,你将提出哪些法律意见?

2、假设丰田依然想在中国使用凌志商标,则作为其法律顾问,你将向丰田提出何种方案?

3、若申请注册还未在中国注册中文商标的外文商标的通用译文,外文商标持有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4、若申请人蓄意申请或购买某类商品的多个未注册外文商标的译文,是否可认定恶意?

5、根据最高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中第六条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那么是否可因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而直接认定其译文亦驰名?

此次活动计入培训课时,请各位律师带好会员卡。

点击报名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