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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市律协关于代理世博园区内涉诉案件应注意管辖问题的通知

作者:业务部   日期:2010-05-06    阅读:2,241次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律协最近获悉,上海法院为更好服务和保障世博,已对涉世博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约审理,具体如下:

一、上海世博会举办和撤展期间在世博园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管辖外,指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上海世博会举办和撤展期间在世博园区内发生并提起诉讼的民商事(包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管辖外,指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涉世博一般民商事案件可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世博法庭审理、执行。

三、上海世博会举办和撤展期间,行政机关对发生于世博园区内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除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管辖外,指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释明,当事人坚持要求受诉法院受理的,受诉法院可予受理。

四、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各区、县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所受理案件属于本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已受理案件中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移送案件的同时一并移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五、本规定所称“世博园区”是指参观者须凭票进入的4.5平方公里的第二道“围栏区”区域以及世博专属交通通行区域。

世博专属交通通行区域包括地铁13号专线、水门至园内码头及园内对江码头间的客游轮专线、园内越江公交专线。

六、上述所称“上海世博会举办和撤展期间”是指,自201051日至20114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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