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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0年度会费的通知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10-05-19    阅读:3,315次
 

各律师事务所 :

根据 2003725日 六届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收缴规则”和 2009419日 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通过的“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的方案”,现对2010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如下 :

一、   团体会费

凡在2009630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凡在200971日至2010630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实际执业的月数缴纳,实际执业月数从律师事务所设立时间(以执业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的次月起计算,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缴纳金额详见附件)。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 人以下(10 )的律师事务所20000;11-15 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 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 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 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 2008 年5 月31 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500/人。

2、凡在 2008 年6 月1 至 2009 年5 月31 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750 /人。

3、凡在 200961 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09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如与实际情况有误,请打印后直接用红笔修改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申请缓注的律师个人会费暂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申请不注的律师(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缓注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0年度会费请于 520日 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

  请将缴付会费的凭证复印件附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09年度)”后。

帐号:上海市律师协会(请在贷记凭证上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杨小龙

  :64030000*141

  真:64185837                  

  件: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〇一〇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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