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律协通知 >> 协会通知

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涉世博法律事务的指导意见

作者:业务部   日期:2010-05-19    阅读:4,201次
 

 

                     

(八届二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指导好我市律师办理涉世博法律事务的工作,发挥律师在世博会举办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保证世博会举办期间我市的和谐与稳定,保障世博会的顺利举行,上海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结合目前世博会相关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1、“涉世博法律事务”是指与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有关,特别是在举办和撤展期间(201051日——2011430日),发生在世博会园区内的各类纠纷和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委托的事务。

2、律师可接受世博会参观者、参展者或组织者等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其参与调解,代理诉讼或仲裁,为其辩护等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律师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承办涉世博案件时,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案件的当事人情况、案由、基本案情、审理或仲裁机构名称等信息及时向市律协(具体为秘书处业务部)书面报备,其中可能关系到世博会的正常举办、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与形象、公众利益或其他重大事项的涉世博案件,以及涉外、群体性的涉世博案件,应在次日内报备。

4、对于涉世博业务中的群体性和疑难案件,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包括主任或合伙人在内的三名以上律师进行集体讨论,为承办律师提供代理或辩护意见,以保证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的质量。

5、对于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可向市律协提出申请,由市律协组织召开研讨会,帮助完善代理(或辩护)思路。

6、对于涉世博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可向市律协提出申请,由市律协协助承办律师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

7、律师在承办涉世博案件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做好调解、和解工作。

8、律师承办涉世博法律事务,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合理收费。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