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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申请“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的通知(19日前提交)

作者:业务部   日期:2010-10-15    阅读:3,632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全市律师事务所可申请参加“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的认定。

请有意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于20101019日前将相关材料寄往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由业务部将相关材料呈交市商务委和市司法局组织的认定工作组评审。

通过认定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商务委、市司法局颁发《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证书》,并可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有效期三年。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单位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详见附件一)

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二)事务所设立三年以上(含重组前设立年限)

(三)2009年创收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四)年专业服务贸易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五)合法执业,管理规范,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申请材料包括:

(一)《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二)事务所简介;

(三)事务所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事务所与主要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六)事务所2009年度纳税证明(可参考将于10月18日在市商务委网站上由发改委、商务委和税务局发布的《资金申报管理办法》);

(七)相关证照,包括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联系人:潘瑜

联系电话:64030000*140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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