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9 年 5 月 25 日 ,市律协八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上
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招收2009年应届大学生就业进行补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补贴每半年支付一次,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见习不满半年的,则市律协不予补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见习满半年但是不满一年的,则市律协只补贴半年的费用。
2009年上半年的补贴发放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现开始发放2009年下半年的补贴,律师事务所应在2010年11月5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1、将本所具备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应享有补贴金额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的格式和要求列表,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提交至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审核后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后(遇到财务对帐日顺延)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将补贴资金代付给申请人。
2、如补贴对象在补贴持续期间从申请时所在律师事务所转移至本市范围内的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则申请人应办理补贴资格转移备案。申请人须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的格式和要求提交资格转移申请书并附证明文件,原申请律师事务所和新接收律师事务所主任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人补贴资格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补贴资格转移仅限一次。(没有转所的申请人不必提交该项材料。)
3、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正规的在税务所购买的发票或由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包含律师事务所名称、账号、金额(按照市律协方案的规定,每月补助500元,半年补助3000元),收款内容为“大学生就业补贴”。如果律师事务所申报的材料不合格,市律协不予以补助的,市律协将退还该收据。
上述三项材料(未转所的申请人仅需要两项材料),齐全且合格的,市律协将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后(遇到财务对帐日顺延)按照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号,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补贴款项。
注意事项:由于补贴发放工作将于2010年财务年度全部结束,因财务制度的限制,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最迟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将材料递交市律协,逾期市律协将不再受理,谢谢您的配合!
联系人:市律协调研部 许倩
联系电话:64030000-148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33楼,邮编200032。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
大学生就业补贴资金提款申请表
一、2009年本律师事务所招聘(含见习)的应届大学生名册(该名册内人员已经过市律协审核,并在东方律师网上公布)
人员名册:
。
二、2009年本律师事务所招聘(含见习)的应届大学生工作(见习)期间为:
1、姓名 ,工作(见习)期间自2009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
2、姓名 ,工作(见习)期间自2009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
3、姓名 ,工作(见习)期间自2009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
4、姓名 ,工作(见习)期间自2009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
5、姓名 ,工作(见习)期间自2009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
(超过上述人数的请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格式自行附页报送)
三、注释与说明:
如果2009年本律师事务所招聘(含见习)的应届大学生工作(见习)期间有转所行为或离开律师行业就业的,请在此注明,转所限转一次。
主任: (签字) 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大学生就业补贴资格转移(转所)备案表
2009年律师事务所招聘(含见习)的应届大学生姓名 |
|
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 在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含见习)期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
现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 在现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含见习)期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
原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
原律师事务所盖章: |
现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
现在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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