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表彰名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东方律师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现将拟表扬名单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今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如果对本公示之名单有任何意见和异议的,请以电话或者邮件形式联系市律协宣传部:
电话:64030000-160
传真:64185837
联系人:市律协宣传部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