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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协律师医疗互助金修改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01-08    阅读:7,458次
上海市各律师事务所: 随着上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的实施,上海市律协建立的律师医疗互助金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上海市律协曾于2000年底连续召开由各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再召集部分所的律师共同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律师医疗互助金取消了原规定指定医院,凡医保规定的各级医院都能就诊,门急诊部分报销比例稍有提高,住院部分取消了护理费不能报销的规定。新协议着重体现在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及保证参加人员在生大病、重病及遭遇意外时能得到一份保障。这份协议将先试行一年,资金如有节余,明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或降低收费标准。 现将修改后的方案草稿寄给你所,请组织律师讨论并将反馈意见于1月13日前书面报市律协。 联系人:李文珍 联系电话:021-54594600--8481 传真:021-64388191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O一年元月五日 附:方案草稿 加入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书 (讨论稿) 甲方: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为律师事务所免除后顾之忧,减少运作风险,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愿参加上海律师医疗互助基金。逾期双方如不提出异议,本协议则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二、 乙方参加人员可在社会医保认可的各级医院就诊。 三、 甲方义务: 1、 甲方所有已参加社会医保的专职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必须以事务所为单位,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从律师事务所退休的原律师,不包括从其他单位退休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未参加医保的人员如要参加,按已参加医保的规定予以报销。 2、 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互助金780元,每年一月份为缴费期。 3、 甲、乙双方每月进行一次结算,甲方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发生在互助期限之内; 4、 承担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四、 乙方义务: 甲方人员如在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如下责任: 1、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 2、疾病身亡给付10000元; 3、住院每日补贴现金40元,年累计最多60天。 4、门、急诊医疗费在用完社会医疗保障卡中的金额后,个人自负段(2000年为1400元,退休人员280元。)部分报销百分之80,超过部分在医保承担后个人自负部分报销百分之90。年累计最高1万元。门急诊报销范围均需 符合医保规定方能予以报销。 5、 未参加社会医保人员的门急诊医药费按照同龄人员的医保标准,发生在账务段和自负段的医药费全部自理。超过帐户段和自负段总金额的,参照医保的标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乙方报销百分之90。 6、因病住院或手术的, 在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乙方将按百分之80报销,年累计20000元 (医疗手术费最高5000元,医疗医药费最高15000元)。 7、 未参加医保人员的住院医药费,亦参照参加社会医保的同龄人员的报销标准。 8、 患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重度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等7种重大疾病,一经诊断确诊,给付50000元。 9、重大疾病的给付,是指在有效互助期内一次性补助。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或已得到本协会一次性补助的均不再享受本款的给付。 10、 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进人员,门急诊按百分之50予以报销,其他部分按前述办法予以报销。 五、 在互助有效期内,事务所人数如有减少,乙方不予退费。由此产生的费用问题由甲方与律师个人自行解决,该律师仍可享受医疗互助至有效期结束。事务所人数如有增加,可在每年的七月份补充参加,费用计算至年底。报销比例同比降低。 六、 互助金的申领,自发生医疗费用后6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作自动放弃论。 七、 本协议自甲方缴清全年互助金起生效。甲方应在首月的15日之前缴纳全年互助金,15日以后缴纳的视为从下月开始。 八、 申请加入方式: 提交事务所专职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已参加医保的相关证明,最近一次由事务所交纳四金的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双方签定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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