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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融资要合规 律师参与不可缺

2021年第10期    作者:文字整理: 许倩    阅读 2,120 次

主持人:黄培明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宾:   郝红颖  上海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葛蔓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明礼  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培明: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上海律师》第十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黄培明律师,三位嘉宾分别是郝红颖律师、葛蔓律师、郑明礼律师。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 “电影与金融资本”。今年的国庆档中,《长津湖》是大主角,在国庆期间取得了超过56亿元的票房。我们知道,融资渠道模式是电影工业化发展的基础和核心。与传统实业相比,电影文化产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不确定性,而金融投资往往需要降低或者规避风险。此前,《夜宴》成为我国电影版权质押贷款的成功首例,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影视项目,银行恐怕并不敢轻易尝试。各位嘉宾能否介绍一下目前电影行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模式有哪些?请葛律师先来谈谈。

 葛蔓:正如主持人黄律师说的2004年《夜宴》试水成功,版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在十几年前就有了。然而遗憾的是,文娱产业发达的美国好莱坞已经有非常成熟的电影融资模式,而我国的电影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这方面的进展仍然较为缓慢。目前,国内常见的融资渠道模式有以下几类:以版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联合投资、联合摄制;影视众筹;完片担保;上市融资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方式还是传统的联合投资、联合摄制。

 郝红颖:电影行业的主要投资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股权投资,一种是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方对影视行业的公司股权、有限合伙份额等股权类的投资通过被投非上市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公开上市、清算等其他方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回报。项目投资则是指对单一电影片的投资,通过签署投资协议或者联合摄制协议,对某部或多部影视作品进行投资,主要通过影视作品的发行获得收益。

 郑明礼:葛律师和郝律师已经具体介绍了我国电影融资的概况、问题及主要类型。接着两位律师的话题,我针对电影项目的融资模式具体谈谈自己的体会。我认为电影项目的融资模式有如下分类:从融资收益维度分为固定收益的财务性融资、风险收益的份额性融资(又分为收益权份额型、权益份额型及部分版权权利分享型等类型);从商务开发维度分为广告植入、周边产品开发、IP许可使用等;从版权预售维度分为信网权预售、保底发行预付款等。电影项目融资的主要渠道一般包含主创的自有资金、同行的闲置资金、业内专门的投资机构、行业外的各类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政府或产业园区的补贴等。随着技术的发展,也有一些基于技术的新型融资方式,比如网络众筹、拆分收益权的投资理财产品及电影NFT等。

 黄培明:刚才大家聊了电影的几种融资模式。对于电影产业融资,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有哪些?

 郑明礼:在我看来,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电影项目融资的较为系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大部分的法规和政策都出自行业主管部门及一些影视产业集聚地区。这些区域的政府及行业机构为刺激本地电影产业及行业的发展,往往在项目设立、房租、贷款、税务及奖励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根据电影项目的票房直接奖励现金等。

 葛蔓:将电影版权质押写入法律的还是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电影管理条例》也明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也已经为此提供过法律依据,比如关于哪些权利可以出质。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与现行法律相矛盾的关键点,即在寻求融资的过程中,电影显然还没有拍摄完成,有的甚至是剧本都还没有完成,因此没有著作权等财产权权利附着于该部电影上。对于这种期待权能不能出质,没有明确的规定。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还是缺乏系统的、可执行的操作和规范。

 郝红颖: 一般而言,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的融资过程中都应注意《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也要注意到项目本身、投资主体的特殊性。以私募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影视行业的投资为例,私募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黄培明: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电影企业并不具备多少可用于担保融资的有形资产,电影版权是其重要的资产类型,通过电影版权融资就成为关系电影企业生存和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结合我国近几年的电影产业融资情况,一方面,金融资本的引入使得电影产业的发展有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帮助我国电影产业加快完成转型升级;另一方面,通过观察我国金融市场近些年的发展态势,电影产业在扩展融资渠道、深入开发金融领域的进程中也伴随着许多风险。我们看到,法律风险伴随投资的始终,那么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哪些法律问题?电影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并应怎样进行防范?

郝红颖:金融业投资方不了解文化传媒行业的管理运作以及盈利模式,投前尽职调查不完整、交易结构设计不合理、投资回报测算失误,投资风险预期不足、交易合同文本的拟定不符合自身实际投资需求等情形不断发生;投后资本过度干预文化传媒行业的管理与运作,重点关注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回报率,不重视文化传媒行业的运作周期与规律,导致被投企业的管理以及日常运营出现各种问题,甚至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文化传媒行业的融资方原本只关注企业管理以及内容生产,并不熟悉资本运作方式,在大量资本涌入的时候,忽视产业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控风险、高估自身股权价值以及项目运作能力、签订不符合自身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合约,最终被资本束缚、得不偿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亟待专业人士参与解决。

 黄培明:专业人士可以如何介入、如何解决?

 葛蔓:首先,虽然我们的电影拍摄技术已经很成熟了,但是电影拍摄是个耗时长、资金投入大、过程繁琐、涉及人员众多的项目运作过程,经常会因为拍摄中的重大意外事故、预算超支、资金链断裂、主创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而中止拍摄。并且中国电影的审查机制导致不能公映的可能性还是很大,这意味着影视公司的所有投资都可能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疫情常态下,如果电影无法按时完成拍摄,还意味着还款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必然带来巨大风险。此外,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且产业发展不均衡,银行等资金提供方主要针对传统行业提供融资服务, 识别影视行业知识产权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均较差,缺乏相应的外部专业性机构和具有电影及金融复合属性的人才。最后,第三方保险机构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发展缓慢、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估价不准确等也都是发展的绊脚石。

 郝红颖:接着葛律师的观点,我说一下第三方保险机构参与中国完片担保的落地情况。完片担保不仅有利于监督电影制作过程并为电影制作提供保障服务,也有利于制作公司顺利获得融资。担保人是电影制作的监督者,其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介入电影制作的全过程,通过审查电影的预算、时间安排、脚本、统筹计划、会面主创团队人员等对电影制作进行审查与监督,全方位把控电影按照既定的时间、既定的预算完成拍摄。担保人又是电影制作的保证人,其以雄厚的财力作为支撑,为电影制作公司做背书,让电影制作公司顺利向银行申请贷款、向投资者取得投资或者向政府申请财政支持。众所周知,电影的完片担保“本土化”困难颇多、任重道远,但业内人士却从未停止对其的研究与实践。相信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一定能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电影的完片担保之路。

 郑明礼:我作一下补充。电影项目融资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问题还有:电影项目原著、剧本等权属确定难,近几年很多电影项目在制作、发行、放映等后期阶段经常被爆出原著或剧本的权属纠纷;项目运营过程中的交易惯例与财税制度不匹配,比如大量的劳务报酬导致纳税成本高、程序复杂,懂行业的财务及法务等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等,导致行业税务问题突出;舆论、导向性风险及主创失德风险屡屡发生。上述问题及风险往往导致放映在即的电影项目被立即无限期终止,导致制片方无可奈何、投资方救济无望,严重影响投资方的投资欲望及信心。

 黄培明:刚才各位从项目角度出发,特别谈到了完片担保机制,从投资人的角度考虑电影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风险控制。对于主创失德,我结合近期热点说笑一句:是否保险行业也可以考虑推出一个新的险种——“主创失德险”?此外,大家还特别提到电影行业存在融资中的税收风险。对于税收问题,我们下次有机会邀请律协税法委员会的委员们作进一步的探讨。接下来我们继续下一个主题:法律如何助力电影产业发展?对于完善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法律制度的对策,各位律师有何见解?

 葛蔓:影视项目的复杂性让很多金融资本望而却步,但是做好相对完善的投资架构和风控体系将是越来越多影视基金和资本向电影行业抛出橄榄枝的前提。首先,法律制度和操作规范的建立首当其冲,只有风险可控了,投资人才愿意跟进。其次,深谙电影行业的规则、投融资业务和金融、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的人才需要大力培养,律师在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我们一定要做好内功。我相信律师行业的介入也将成为推动影视和金融资本融合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郑明礼:单独针对电影项目的投融资进行高位阶系统立法可能不太现实,毕竟电影行业的规模有限,这样做的立法成本过高,也不一定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我认为还是应当积极发挥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建立更加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健全行业规则。比如针对主创失德的项目,如何处理才能够恢复公映、挽回投资方的损失;再比如出台关于电影行业项目及从业者的业务及纳税指引或标准,引导各方依法合规纳税;设立电影行业各类机构及个人的黑白名单,建立透明的行业信用体系;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和培养新型投融资模式及渠道,适当引入众筹、理财类的投资,激活和扩大电影项目投融资市场,分散投资风险;研究本土化的完片担保等金融产品,进一步健全产业制度,增加投资方的信心。

 郝红颖:文化传媒行业的投融资双方合作的过程中,有专业律师的参与往往事半功倍。作为投资方的律师,可以对被投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与交易合同文本的拟定,为投后管理、退出机制设计等出谋划策。专业律师依赖于自身对行业的深度理解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够帮助投资方揭开文化传媒行业的神秘面纱,揭示行业的重大投资风险点,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作为融资方的律师,可以对投资方的资金来源、实力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参与融资计划拟定、商务谈判与合同文本的制定,根据融资方自身的情况对融资方式、资方资金回报承诺等内容提出专业律师意见,为融资过程保驾护航。

在推动文化传媒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到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为了实现文化传媒行业的资金引入与快速、有序发展,行业不但需要将自身打造成为“优质资产包”的决心与勇气,还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本质上的洗礼与提升。从企业内部的合规运营,被投项目的规范化、透明化运作,到文化传媒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与平台的设立与完善、文化传媒行业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设、对第三方监管体系的接纳等,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与参与。作为专业人士,律师是联系文化传媒行业投融资双方的纽带,有能力以专业力量推动产融整合的良性发展。律师在具备专业性的同时还需要具有前瞻性,在领先行业提高文化金融法律服务水准的同时,与行业携手,共同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兼具中国特色的文化传媒与金融协同发展的新路径。

 黄培明: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电影产业要持续繁荣、健康发展,需要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保驾护航。相信有法律及政策的支撑,中国电影市场定会更加健康而繁荣!最后,非常感谢各位嘉宾的参与以及精彩评述。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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