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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2年选派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出国留学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2-03-19    阅读:3,073次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及其他局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为落实《上海市律师1998-2003年发展纲要》、“十五”期间公证发展目标和整个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提高本市司法系统人员的涉外业务能力,构筑上海法律人才高地,市司法局今年继续从整个司法行政系统选派人员出国留学,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具体通知如下: 一、派出人数、目标、方向 今年市司法局将通过推荐、考核,选派40名左右本市律师、律师助理、公证人员和本系统其他人员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和法律硕士学位(MLS),派出期为一年。派出方向主要为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以及派出人员自行联系的国外法学院校。 二、申请留学人员条件和甄选 申请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本市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2、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工作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在2002年5月10日前与所在事务所签定正式聘用协议的200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也可提出申请;其他司法行政系统人员,须工作两年以上; 3、法学本科或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法律专科学历,须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5、英语水平达到相关外国院校的要求: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IELTS7.0分或TOFEL600分以上(IELTS7.0分或TOFEL600分以下,但在IELTS6.5 分或 TOFEL570分以上的,需参加该校的英语强化培训);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IELTS6.0分或TOFEL550分以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IELTS6.5分(其中写作6分以上)以上;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IELTS5分以上。 甄选原则和程序: 1、派出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综合评价和推荐,所在单位应在推荐中作出对派出人员予以一定经济支持的承诺; 2、区县司法局应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推荐及本局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直属律师事务所和市公证处及局直属单位报市司法局政治部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监狱系统和劳教系统经监狱局或劳教局政治部审核; 3、市司法局组织综合考评小组,对入选对象进行面试考核,通过后再经有关部门政审,然后按IELTS或TOFEL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派出对象; 4、获准派出人员均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司法局签订有关协议。 三、培训费用和服务手续费用 留学人员的学费(不包括国外英语强化班的费用)及一年的生活费,在英国约人民币(下同)19万元、澳大利亚约13万元。该费用由派出人员及单位自筹。各项手续费用8000元,含外国学校的报名费、合同公证费、出国签证费用。 四、派出人员和推荐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及出国期间的待遇 1、推荐单位可与派出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2、派出人员学习期间工资性收入照发,计算国内工龄。 五、奖学金和“帮助出国留学借款金”的设立 市司法局今年仍设置奖学金,在派出人员回国后评定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学金具体评定及发放办法另定。 为帮助就业不久的青年实现出国留学,市司法局今年起设立“帮助出国留学借款金”,被推荐出国留学者在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出国费用的部分直到全部的借款。(具体见有关章程) 六、英语强化培训 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将组织英语强化培训,具体方案见附件2。 七、推荐材料和期限 1、被推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表;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学位(学历)证书(法律大专人员还需提供成绩单); (3)IELTS或TOFEL考试有效成绩单; (4)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并附复印件2份。 2、推荐材料在3月31日前汇总并报市司法局审批。4月20日前市司法局组织综合考评小组,对申请留学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出国留学事务由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承办,有关问题可与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64748800×5031。 附: (一)2002年司法行政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 (二)英语雅思强化培训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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