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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感悟

2020年第02期    作者:文│王恩海    阅读 4,052 次

掐指一算,我从业已24年。隔着20多年的岁月往回看,我才明白,很多事物的发展,比如岁月的流逝都是必然的,白发慢慢地爬上了额头,皱纹不知不觉就到脸上来了。但在人生的紧要关头,几个偶然的选择却决定了人生轨迹和生命色彩。我的执业生涯也是在一个个看似不经意的选择中,逐渐精彩与丰满。

前段时间,学校的学生社团事是学社有一个书面采访,说知道我在从事兼职律师工作,能不能谈谈办理过的有意思的案件,我当时的答复是:“我在教学之余,以兼职律师的身份办理少量案件,办理的案件全部是刑事案件,这不仅有助于了解司法实践的现状,也有助于模拟法庭的教学。所有的刑事诉讼涉及的都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自由、健康、财产甚至生命,很难说有意思。”社会各界对法学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业务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也算是对该问题的一点看法吧。

我于2001年硕士毕业留校,根据学校当时的安排,应从事两年兼职班主任工作,为更好完成这一工作,我当时并未申请律师资格,在所带的班级2003年毕业后,申请于2004年8月正式执业,有一搭没一搭地处理律所交办的少量案件。我真正将律师作为教学之外的第二职业应该是从2013年算起。

除早期因熟人所托难以拒绝处理了极少数的民事案件外,我参与的均为刑事诉讼案件,罪名涉及职务犯罪、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故意杀人、强奸、非法拘禁、涉黑涉恶以及各种各样的诈骗等,参与的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接触过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深刻体会到课堂和法庭的巨大差异,有时经常以为自己在课堂中讲的是“假刑法”。

我总体上认同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业务有助于站在不同角度思考问题,观察侦诉审对证据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得出可能不参与司法实践就难以得出的结论。对我而言,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我的研究兴趣由刑法慢慢转到刑事诉讼法,我的硕士毕业论文的主题是无被害人犯罪,博士毕业论文的主题是量刑均衡,均更侧重于纯理论研究(我到现在还记得当年博士论文答辩时,顾肖荣老师所讲的,刑法论文不要介绍那么多公平、正义理念的内容)。随着以辩护律师身份参与庭审,越来越深刻感受到程序法、证据法对案件处理,对实现公平正义比实体法而言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就此,我将更多的关注点转向证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合一、冤假错案等程序法问题,这反过来也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

第二,正是因为认识到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而现阶段大多数法学院校并没有开设单独的证据法课程,机缘巧合,我开始接触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活动,并深深被它所吸引,在指导学校模拟法庭代表队参加比赛期间,所获得的成绩或许并不令人满意,但我更关注的是如何引导参与的学生阅卷、形成观点、论证观点、将证据法和实体法有机结合进而表达观点,我始终相信我的这些微不足道的工作终究会开花结果。因为考察被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其中95%以上的原因系事实认定错误,但现阶段的大学法学教育过于注重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忽视了对事实认定方法的教育,尤其忽视了从证据收集到事实形成过程的分析和解释,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活动或许可以做些弥补。

第三,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我会结合所办理的案件讲解相关规定,因看过所有案卷,听过公诉人的分析论证,分析过法院的判决书,这些信息远远比《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案例介绍更生动、更具体,更能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逻辑和思路,有助于学生明晰诉讼各参与方的思维模式。

第四,从事兼职律师业务会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拓宽自己的视野。虽然处理的都是刑事案件,但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领域纷繁复杂,所以刑事辩护也慢慢细化为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等,当案件涉及自己之前并不熟悉甚至相对陌生的领域时,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必然需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这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并反馈到教学领域。

与当事人在看守所的交流非常触动人心。这些当事人有60多岁的老人,有不到20岁的年轻人;有当年叱咤风云的高官,也有奋斗在社会底层的芸芸众生;有不善言辞抓不住问题重点的理工男,也有滔滔不绝希望打动你的金融女——人世百态,尽在方寸之间。我每次去看守所,基本都是等到看守所管教来催促才离开,开庭前一周内跑个两三次是常态。我一直觉得,律师与医生有很多相似点,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成了我兼职律师的指导原则,谈完案情后天南海北地聊聊天,探究其身陷囹圄的原因,树立其日后生活的信心。每当我任务结束,走出看守所,看看车水马龙、蓝天白云,内心总是唏嘘不已。人身危险性是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状态是法官基本不去看守所,与被告人的交流仅限于长则几天短则几分钟的庭审时间,法官如何判断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或许值得好好讨论一下。

当然,与教学科研相比,律师毕竟是兼职律师,毋庸讳言,律师的收入要高于教师的收入,这就很容易本末倒置,这或许是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引发社会争议的重要原因。前几日,我刚刚结识的对刑辩抱有极大热情的律师助理问:“你平时既做律师,又当老师,哪一个带来的满足感更多一些?”我的回答,是老师,因为“律师基本都是输的”,虽然是调侃,但确是现阶段司法实践的现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自认为还算恰当地处理了两者的关系:我从未让我的研究生帮忙处理过任何一个案件,虽然对他们而言也是一个难得的学习过程;我介绍研究生到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从未让他们到我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召开读书会的时候,从未专门谈起过处理的案件;在讲课时提及的案例,也极少提这个案件是我办理的。除此之外,我控制办理案件的数量,不被律师业务占据太多的时间。为了逼迫自己不断思考,不沉溺于案件的细枝末节,我开设了“校园桥畔”微信公众号,尽量在节假日之外每周写一篇短文,开设两年便发表了70余篇文章。前几日开会期间,某一相熟法官问我:“王老师,你平时办案件吗?”我说:“办的,但数量不多。”他连连点头:“那就好那就好。”这或许就是职业共同体对兼职律师的基本定位吧。

社会公众对兼职律师的另一个担心是会利用师生关系影响法院判决,这种担心或许是真的不了解司法机关内部的操作流程,不了解司法官员的职业操守。在某一案件是否批准逮捕,某一事实是否起诉,某一案件如何定罪量刑方面,师生关系或许变成了一个负担。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在学校传道授业时,很多有关实务的信息源实际上是从律师执业过程中获得的,虽是真实的但也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因而在传授经验时也是以律师身份来讲述的。而纯粹的法学教授在课堂上给学生传授、传播的知识与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传播的知识是不一样的,心态也不一样。这是我多年观察得出的一个结论。”这种观点的前提条件或许认为存在一个涵盖侦诉审辩的法律职业,这真的是一个理想状态了。其次,提供“不一样”的知识正好给学生提供了思考问题的切入点,有助于学生展开思考。最后,学者与律师的视角其实是相同的,都表现为批判,从这个角度出发,两者阐述的内容很难存在极大差异。

截至2019年10月中旬,上海律师共有27716人,其中兼职律师722人,占比2.6%,所处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或许会更低。当然也得承认,对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我想这或许主要依赖于个人对自身的定位了。

从事兼职律师业务,了解世间的芸芸众生,体会人生的酸甜苦辣,在提升自己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或许是自己愿意继续走下去的原因吧。

 

王恩海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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