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转发 《司法部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批复》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09-03 阅读:5,869次
上海市司法局 沪司发律管[2001]192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转发 《司法部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批复》的通知 备区县司法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批复》 (司复[2001]11号)转发给你们。凡在律师聘用及转所等有关问题上,均应按此批复意见执行,以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规范管理。 上海市司法局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复[2001]11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的批复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的请示》(沪司发请[2001]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在执业所的注册即为终止,不存在"转所"问题。"转所"是指律师在与原所保持聘用关系的前提下,经原所及住所地司法局同意,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二、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如重新申请执业,应依《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1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