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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2014年第05期    作者:杲 云    阅读 6,084 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从“管理”转变为“治理”,意味着我国将逐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能够参与部分政府部门社会管理的职能,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律师行业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新社会组织代表,以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知民意的优势以及客观中立的地位,参与社会治理,在服务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将起到越来越多的积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政府机关应当立足社会治理需求,坚持培育发展与机制保障并重,广泛动员、积极引导广大律师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化解社会治理难题,努力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多元化社会治理模式。


          一、注重引导,积极为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搭建平台

  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渠道和范围。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建立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法律顾问服务架构,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切实发挥律师“事前防范”作用,促进政府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治化。要鼓励律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律师参与区、镇(街道)层面的信访接待工作,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做好解疑释惑、情绪疏导工作。加大律师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化解工作,促使信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认真组织律师参与信访积案的核查工作,对核查结果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对接。发挥律师在化解民间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组织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律师与村居委开展“双结对”、聘请律师担任调委会或调解工作室法律顾问或调解员,使矛盾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四是要进一步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广泛吸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二、完善机制,努力为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要及时总结、推广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律师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事务相关制度规范、指导意见,形成协调有效、顺畅运转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轨道。要强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以规范运行和财政保障为重点,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参与信访、调解、法制宣传等法律事务给予必要的补助,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有效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运作机制。要推动律师与相关部门之间良性互动,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共有、资源共享、意见互通,努力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领导,确保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要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对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关心、支持律师参与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不断提升律师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二要强化人才培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律师的政治敏锐感和执业责任感,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围绕律师参与社会治理领域涉及到的法律政策、方式方法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能力与工作质量。三要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律师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奖励与表彰,不断增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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