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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收缴2013年度会费的通知

日期:2013-03-26    阅读:12,795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2010年颁发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2013年4月-5月本市将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现上海市律师协会对2013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团体会费

        1、2012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11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元/人。

        2、凡在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元/人。

        3、凡在2012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2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3年度会费请于4月20日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帐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316117-00003013550

        联系人:曹频 杨小龙

        电  话:64030000-128/141

        传  真:64185837    

        附  件: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doc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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