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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春风拂面春意浓
日期:2010-02-26    阅读:6,365次

    新春伊始,长宁区法院制订并推出一个旨在强化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识,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良性互动的文件——《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如同和煦的春风扑面而来,在律师界引起极大反响。
长宁法院认为,律师与法官尽管立场不同、目的各异,但双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化解社会矛盾、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必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此,该院《十条意见》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针对律师反映的个别法官不尊重律师意见,庭审中打断律师发言,甚至训斥、嘲讽律师,以及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等问题,《十条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同时明确,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打断的,法官应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或者主动归纳要点,然后询问是否有补充;也可视情况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或者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提醒。
对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的现象,《十条意见》要求法官注意避免。同时要求法官不应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十条意见》还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诸如停车、休息、阅卷、复印等方面的便利;畅通法院与律师的沟通渠道;保护律师参与法院庭审期间的人身安全。
市律协认为,长宁法院推出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是贯彻落实新《律师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功能作用、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广大律师在深受鼓舞的同时也满怀着期待:随着司法的改革与进步,律师的执业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也将更上一层楼,公检法司的良性互动必将形成强大的合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附: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识,更好地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共同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对于律师主动、自愿地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应予支持、鼓励。
    三、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法官可以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避免不当言辞,或者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是否有补充。法官还可视情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提醒律师注意言行,或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的提醒。
    四、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也不宜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五、法官在庭审中如不同意律师的观点,一般不宜当庭与律师争辩,必要时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辩论。
    六、在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中,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整庭期安排的申请,法官在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对具有庭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的,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可能作出相应调整。
    七、法院应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方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停车、休息、阅卷、复印等方面的便利。
    八、法院应畅通与律师的沟通渠道,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为律师与法官的正常沟通交流创造条件,包括提供联系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九、法院应当注意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在案件出现矛盾激化或可能激化情况时,法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等,保护律师安全离院。
    十、法院应当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于律师反映法官在廉政、审判作风方面问题的,应当认真核查并注意对反映问题的律师身份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同时,应当定期向律师协会通报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的总体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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