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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共享单车事故的损失买单?

2017年第04期    作者:叶萍     阅读 11,082 次


2016年起,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在全国疯长开来。一时间,橙黄蓝绿的单车流,为城市增添了一抹斑斓的色彩。

据悉,2016年共享单车用户数从2015年的245万人激增到1886万人。有机构预测,2017年共享单车用户数将突破5000万人。共享单车模式符合低碳环保发展理念,有效解决公共交通最后1公里难题,自然赢得了各方认可和资本大鳄追逐。但是,近期引发热议的几起共享单车事故,却让人隐约感觉共享单车要“摊上事了”,甚至会“摊上大事”!

2017128日,冯先生骑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OFO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下坡时发生单方事故,致其鼻梁骨折、唇面部严重受伤和6颗牙齿受损。冯先生认为,事故原因为刹车失灵,系OFO公司未尽维保义务所致。320日,冯先生将OFO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余元,创北京共享单车索赔首案。

2017326日,上海一名年仅11岁的小学生,独自骑行OFO共享单车,在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与大货车碰撞,不幸被卷入车轮中,送医后不治身亡。幼小生命猝然而去,令人痛惜。

2017330日,陆女士在上海人民路古城公园门前的人行道,被OFO单车骑行者撞倒在地,致右下肢胫骨骨折。肇事者谎称已报警,在佯装等待出警时逃逸。为查找肇事者,陆女士女儿多次致电OFO客服电话未果;后经记者介入,才联系上OFO公司,最终找到肇事者张小姐。41日,OFO公司上海分公司政府关系经理陈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与陆女士家人保持沟通,配合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并开启绿色保险理赔通道,尽力做好后续理赔事宜。

以上虽是三起个案,但可以预见:伴随着共享单车井喷式发展的必是共享单车事故的与日俱增。对此,大家不禁要问:谁应为共享单车事故的损失买单呢?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事故赔偿应分类处理个案分析。目前,共享单车事故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共享单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第二类是共享单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第三类是共享单车的单方事故。在第一类事故中,共享单车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制的非机动车,其用户在道路上骑行与机动车产生事故的,应按照该法相关规定来处理。若事故造成单车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外的,应当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责任。若单车用户无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若单车用户有过错,则根据单车用户的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即便机动车无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其前提是不存在单车用户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第二类事故中,单车用户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虽无特殊规定,但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视单车用户、非机动车人员及行人的过错程度来认定赔偿责任。第三类事故系单车用户的单方事故,无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无法归责于第三人,而应责任自负。

如此分析,大家又不禁要问:难道此三类事故都与共享单车运营商无关吗?非也!因为以上仅是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若从合同关系深究,共享单车运营商就不容易免责了。共享单车运营商与用户实质上是租赁关系,只是在租赁标的物——共享单车的交接中引入互联网概念而已。作为出租人的共享单车运营商若遇以下情形仍需担责:

一是与不适格的承租人签约,如让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之规定。若共享单车运营商未对注册会员严格审查,或未从软、硬件上严防此类情形发生,则可能会因此担责。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共享单车。无论是共享单车投放时即是伪劣产品,还是投放合格的共享单车却因疏于维护保养而致的问题产品,共享单车运营商均难咎其责。若出厂时即为伪劣产品,共享单车运营商担责后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向厂家追偿。当然,前述共享单车运营商担责的前提是责任事故与涉案单车质量有因果关系,且担责范围不超过侵权责任认定中单车用户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若系肇事方全责或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共享单车运营商则无需担责。

共享单车为大众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亦使各方管理面临巨大挑战。令人欣喜的是,上海、成都、南京等地已在近期出台管理规范。上海市质监局指导上海市自行车协会制定了《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第1部分:自行车》、《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于2017323日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前述文件对运营商投放的单车,提出了高于国家标准的质量标准,对存量单车提出了复检要求,对互联网环境下说明书的表达、车辆的使用年限、用户身高、维保人员比例及其他服务指标均制定了具体要求。尽管上海市自行车协会系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制定的行业规范对会员虽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强制性,但此举不失为上海在共享单车的监管及共治模式上创新和探索!

 

叶萍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静安律工委副主任,上海市发明协会监事。

业务方向:公司事务、金融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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