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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改引发的思考 以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为例

2018年第10期    作者:文│牛培山    阅读 12,287 次

美国当地时间20171220日,美国众议院、参议院最终通过了自1986年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税改法案。该法案目前已获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并生效,将于20181月正式实施。

减税是本次美国税改法案的总基调。从美国税改法案内容和条款来看,在公司税收方面,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最高企业所得税35%的累进税率降至21%的单一税率,最高名义税率降幅接近一半;并允许企业将购买的机器设备等投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等。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七档税率从原来的10%15%25%28%33%35%39.6%调整至10%12%22%24%32%35%37%,最高边际税率降低了2.6个百分点。最关键的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大幅上调至个人申报者12000美元,共同申报者24000美元。

由于美国系全球最大经济体,美国的本次税改引起了全球瞩目,可以预见美国税改必将对我国乃至全球各国经济带来较大影响。针对美国本次税改调整的项目,外界最关注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文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方面,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做分析比较。

从两国的税制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综合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制。

美国综合制个人所得税制度,以纳税人为中心,将纳税人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取得的任何来源和任何性质的收入汇总,经过合法的豁免、扣除程序后,计算出纳税人的应交个税。综合制的最大优点是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缺点是需要针对不同人群设计分门别类、多种多样的费用扣除标准。申报纳税比较繁琐,普通人不能独立申报,需要依靠专业人士来协助完成。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纳税人的所得并不是全部都要缴纳个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范围内的个人收入所得要纳税,不在范围内个人收入所得不需要纳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简单容易操作。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同,造成了中美两国纳税人直接税负也不一样。2016年美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比47%,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我国总税收收入不到8%

下面以实际举例对我国和美国详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作对比:

2009年的一个美国四口之家作例子,只要该美国家庭的两个孩子都不满17岁,该美国家庭年所得即使是高达5万美元,也不必缴联邦所得税。因为美国法律规定17岁以下的孩子,每人可以享受到1000美元的儿童免税额;夫妻联合报税,又能享受到工作减税额800美元。经过复杂的计算,这个年收入5万美元的四口之家,不仅不用缴交个人所得税,还因为他们的减税额比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还多出31美元,结果,美国政府还得向他们退还31美元。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每个月的收入减去社会保险、公积金,再减去3500元的免征额,按7级累进税率纳税,税率范围在3%45%之间。

以纳税人税前工资10000元为例,减去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1700元,再减去免征额3500元,纳税人应纳税收入4800元,按我国现行税率计算,纳税人应交个人所得税405元。

我国纳税人之所以抱怨个税负担重,笔者认为是因为我国纳税人在教育、疾病、赡养和住房等方面的大额家庭生活支出并不从税前扣除,这些生活支出都在交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高,一些差旅补贴、交通通信补助、福利都要算收入交税。2009年的月饼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国人抱怨个税负担重,还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从国税总局、财政部相关数据和官员发言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3左右由工薪阶层缴纳。因为在我国,最不容易逃税漏税的是工资薪金,一般来说中低收入群体几乎90%的收入由工资构成。而很多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有很多其他来源或隐性收入,而这部分渠道收入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法没有具体的操控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很少。

这样的结果就是,个人所得税根本无法起到国民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完善个税制度,尽快按照家庭收入、人口数量和抚养比等因素制定和实施综合家庭所得税征收,并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特别是将个人在教育、疾病、赡养和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列为税前扣除项。

衷心期望我国也实施一场大幅度的税改,给我国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减免实惠。

 

牛培山

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静安区政协特聘信息员。

业务方向:房地产、税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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