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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绵往事述点滴

缅怀倪彬彬老师

2014年第11期    作者:鲍培伦    阅读 5,487 次

        20141113日凌晨,著名女律师倪彬彬老师因心力衰竭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瞑然长逝,享年83岁。数日之前,同属倪老师学生的宋小红、朱洪超律师和我一起去医院看望已入重症监护病房的倪老师,她虽身负沉疴,但在病榻上却无呻吟之状,犹能与我们目视示意,眼神中蕴含着对生命的信心和对人生的坦然。故而,旋即闻悉噩讯,不免黯然神伤……

  

  一、职业启蒙,尽责开明

  32年前,我大学毕业实习被安排到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律师事务所的前称),由倪老师带教。倪老师那时比我现在还年轻些,故自师从倪老师,就律师工作的年份而言,至今已度过整整一代人的时间。

  实习之初,我对自己适合做什么工作,今后入什么行业是茫然的。虽然倪老师在和我闲聊时也会谈及就业的门类,但她并没有“灌输”我要有志于从事律师工作。后来我知道,她之所以未轻言应从事什么职业,是因为实习初始时还不了解我是不是做律师的“料”。

  倪老师那时从事的全是诉讼业务,民事代理为主,也有些刑事辩护。实习期连头带尾才3个月,刑事辩护可以随着倪老师历经一个审级的诉讼程序,民事代理大多只能有始无终或无始有终,甚至无始无终。

  倪老师作为我律师生涯的开门老师,给我的初步印象就是尽责而开明。凡是我中途参入的案件,她会不厌其烦地介绍案情的发展、代理思路的形成及其依据,还经常用比较法论证为何选择此方案,直到我领会为止。接着,她就让我撰写代理词。有一次,我拟写的代理词交倪老师定稿,她作了些修改后让我交付打字员打印,但我盯着稿件迟迟未起身,我感觉到倪老师已在注意我,意在催我快交付打印。我鼓起勇气走到她桌前说:“倪老师,我看这处还是不改为好”,并说明了理由,等待着发落。没想到她很耐心地听我说完,再提了几个问题,等我作答后,她满面笑容对我说:“既然你能自圆其说,就照你的意思定稿吧!”这样,她的修改稿又回复到我的原稿。我没想到,一位著名律师会如此“容忍”初出茅庐的我的“异议”。

  

  二、解读律师,引领入行

  大约过了1个月,倪老师就放手让我上庭发言了(那时的实习生可以随律师一起上庭发言)。这是一件刑事辩护案:被告人将被害人拳打致脾脏出血,被害人数日后死亡,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通过案卷反映,被害人惹事在先,且拳打致脾脏出血系时隔数日后由法医鉴定所得出的意见。在倪老师的启发下,我建议作无罪辩护,但倪老师认为被害人惹事在先的情况还需深入了解,就和我一起穿街走巷,找了相关证人了解被害人惹事的详情,使这部分证据比原来的材料更为充实。此外,倪老师还提示我遇到专业问题(案件中的脾脏出血)应请教专家,又和我一起向医学专家咨询。不论调查还是咨询,倪老师总是先让我问,然后她再补充。她起先已提醒过我:“做律师的自己开口(说)、动手(写)是基本功,不要光听光看,如何做靠你自己悟,这没办法手把手教你的。”后来我明白了,老师平素说的点点滴滴的内容,就是“教”;如果我能融会贯通、举一反三,那就是“悟”了。

  案件开庭那天,尽管事先作了充分准备,但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正当防卫应属无罪,故控辩双方庭上交锋激烈,我的弦是绷紧的。法庭辩论时,我情绪处于激昂状态,由于手势过大,将“辩护人”的席牌掀落在地,这时的倪老师轻声耳语道:“说得很好,别管它,说下去”,我的思路才没被中断。

  一审判决下达了,结论是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按一审判决,被告人虽可以获释,且当事人和家属对结果均感到满意,但我总觉得功亏一篑,主张劝说被告人提起上诉。倪老师不赞同我的意见,她就案论案说道:我们依法辩护提出的意见是恰当的,不等于法院没全盘采纳就是错误的,从判决结果看,不能认为法院没重视我们的辩护意见。倪老师见我尚存疑惑,最后以平和的口气对我说:“是不是你认为定性和量刑是两回事?你应该考虑一下不同角色的不同视角,想想吧!”我掂量着这话,没接口,也没再坚持上诉的主张。

  多年后,我对倪老师最后一番话的感受更加深刻了。

  我实习即将结束,倪老师郑重其事地对我说:“我看你很适合做律师”,并对我问的诸多“为什么”逐一谈了自己的看法,其内容所涉有我行事风格的、个性特征的,以及志趣倾向的等等。我感受到倪老师不仅带教我办案,还发现并挖掘了我的“潜能”,她是我选择律师行业名副其实的引路人。

  

  三、律师之德,为人之道

  为师者,只“教书”不育人,不可称其为良师。倪老师不经意间将她的价值观和为人处事之道呈现在我面前。

  八十年代初,大量的遗产纠纷案随着“文革”结束后对民族资本家的落实政策而产生。有件我中途参与的遗产继承案:被继承人为落实政策对象,有一子一女,亡故后留有大笔遗产,落入其子(被告)手中,其女为原告,要求分割遗产。倪老师是被告代理人,从厚厚的案卷看出,倪老师接受此案后,向大量的知情人调查取证,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向诸多亲友和邻里口头表述过自己的财产今后全部给儿子,倪老师认为这种真实意思表示即是法律上的“口头遗嘱”,当然,取证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我感觉倪老师对这案件“煞费苦心”。法院有次调解,我参加了,从中得知被告是个闲散人员,无业,凭借长辈留下的巨额财产,装束奢华,作派带有几分“纨绔”。从审判人员主持调解的基调,不难判断倪老师提出的“口头遗嘱”的观点已被初步采信,但倪老师很执着地劝说被告让出一部分遗产给原告,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在离开法院的路上,倪老师在和我交谈中流露出对委托人略有微词的评价。我很不解,既然对委托人颇有微词,为何不遗余力地将被继承人随口说说的内容上升到“口头遗嘱”?既然“口头遗嘱”之说已基本确立,为何又努力劝说委托人放弃一部分?事后,我与倪老师聊起这些问题,她的想法是,不要因对当事人为人风格的好恶,影响律师尽心尽责的程度;在调解氛围下,不要忽视社会伦理、亲属亲情。

  

  四、漫漫人生,“处世”之师

        又一次,我和倪老师一起去南汇办案,我得知这里是倪老师的出生地。她出身于当地的“大户人家”,早年丁艰,靠家族长辈抚养直至大学毕业。特殊身世造就她独立、善良、谨慎、坦然的人格特质。“文革”中,因家庭出身和其丈夫的“右派”身份,整个家庭备受冲击,她被下放到环卫系统任教,学生都是成年的清洁工,有带孩子进课堂的,有在课堂上打瞌睡的,更有随意迟到早退的。为了尽己职责,倪老师还是从感情上接近他们,理解他们,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按师从倪老师的时间先后,宋小红是我师姐,朱洪超是我师弟。每逢春节,我们总相伴一起看望倪老师。倪老师退休后,潜心于作画、书法、读书。她身心清静,神情超然,虽然年事已高,但仍如当初雍容优雅。她将自己的书画作品让我们分享,从中散发着恬静、独立和超逸。

  倪老师淡泊于名利,恪守于德操。当我们学生辈或有获取荣誉之时,她鲜有称赞;而当我们漫谈人生,感到我们朝真谛接进一步,便面带微笑连连称道。晚近几年,倪老师每每与我谈论玄学,我们几乎不谈本行之事,因为随着我们这代年龄的增长,倪老师已渐渐从“处事”之师转型为“处世”之师。

         倪老师已驾返瑶池,从此天人永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亲之道,倡导晚辈“善述其事,善继其志”,我也将其视作尊师之道。今虽片纸只字、挂一漏万,但已随之沉浸于不尽的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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