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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举办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重点条文专题讲座的通知

日期:2015-03-03    阅读:6,415次

2015 2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条文共计500多条,内容繁多,涉及面非常广,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这部重要的司法解释,对广大民事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帮助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准确掌握新司法解释的重点条文的制定目的、条文内容和适用规则,以及人民法院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新程序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支持下于北京成功举办了第一期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重点条文专题研讨会。鉴于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及为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学习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在最高院领导及相关业务庭支持下,在全国继续举办学习讲座。

讲座将继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有关业务庭领导及资深高级法官担任演讲嘉宾,结合司法解释具体条文,重点就民事诉讼中有关立案、证据制度、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程序审查、执行监督等程序问题,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的公司诉讼、合同诉讼、物权担保法诉讼案件在本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影响等若干热点问题,以及民商事纠纷司法解决中的诉讼技巧等问题进行深入讲解,并与参会代表现场研讨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52

附件一、研讨会举办方式及参加办法

一、出席专家及演讲主题

主要内容:

(一)巡回法庭运作机制

1、关于巡回法庭定位;2、关于巡回区域;3、关于案件受理范围;4、关于立案;5、关于审判制度;6、关于管辖争议;7、关于“重大复杂程度、社会关注程度、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程度的判断”;8、巡回法庭对律师代理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影响及应对策略;9、巡回法庭的人员如何选拔;10、如何审案;11、如何“巡回”;12、在审案过程中如何防止在巡回区形成利益交换关系。

(二)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涉及执行程序有关规定的注意事项

(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一审程序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1、如何进行立案登记; 2、如何认定有明确的被告;3、仲裁异议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关系; 4、案件如何进行合并审理;5、视为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情形疑难问题;6、如何认定应诉管辖;7、如何进行审前准备; 8、如何确定争议;9、关于庭审新证据的处理; 10、反诉条件有哪些; 11、不准撤诉的情形; 12、怎样进行缺席判决;13、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 14、如何理解当事人恒定;15、诉讼继受的效果;16、如何处理诉讼请求变化;17、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18、简易程序审限、审理方式; 19、简易、普通程序转化; 20、如何进行简便送达;        21、简易程序举证、答辩;22、裁判文书简化的范围;  23、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界定标准; 24、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类型;25、不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类型;26、小额诉讼案件释明;  27、小额诉讼案件举证、答辩; 28、如何进行程序转换(小额、简易、普通)29、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 30、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简化

(四)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证据、二审程序和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理解适用

证据部分:1、电子证据;2、举证时限;3、法院接受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的问题;4、证人出庭及相关费用的问题;5、专家辅助人(专门知识的人)问题;6、证据保全问题

二审程序:1、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2、二审的审理范围;3、二审程序中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界定;4、二审的裁判问题;5、二审程序中涉及的基本事实问题;6、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问题;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的行为对二审拘束力的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主体的范围;2、管辖法院的确定;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问题;4、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5、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的后顺位担保物权人的申请问题;6、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的材料问题;7、法院审查的主体与标准问题;8、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保全问题;8、裁决的救济问题

 

(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再审程序实务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1、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裁判的范围; 2、非讼类案件特殊救济程序; 3、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 4、申请再审权的继受; 5、再审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6、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7、不得再次申请再审情形及申请期间;

再审事由:1、新证据;2、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4、法律适用错误

审查结论

再审审查的几个特殊问题

再审审理及裁判:1、再审开庭;2、再审审理范围;3、再审裁判;4、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5、再审审理中的几个特殊程序问题

检察监督与再审:1、“三加一”路线图与涉法涉诉信访;2、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3、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4、抗诉案件的审理;5、“跟进监督”与依职权监督;6、办理检察监督案件的几个特殊问题;

案外人申请再审: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2、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3、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疑难问题理解适

1、执行管辖细化; 2、执行依据;3、案外人异议; 4、关于执行和解;                    5、执行担保及其疑难问题;6、执行当事人;7、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制度及救济;8、涉及执行权的仲裁效力问题;9、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认定;     10、申请和执行期间; 11、关于财产调查;12、关于查封、扣押、冻结;          13、关于拍卖、变卖及其疑难问题;14、交付特定物的执行; 15、关于对债权的执行及其疑难问题;16、关于对行为的执行;17、关于执行与破产的衔接;

18、关于执行程序的终结;19、关于撤销申请后的再次申请问题;20、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及其疑难问题(管辖问题、当事人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关于判决问题、关于异议期间是否执行问题、关于适用普通程序问题)

 

(七)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诉讼参加人规定

1、实践中几种常见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列写方法  

2、诉讼承继

3、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列写方法

4、第三人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

5、不同类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

6、公民代理涉及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的效力;

(八)调解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1、虚假调解;2、保密原则;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的救济途径

(九)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被告拘传的条件是什么?对原告能否拘传?

2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如何处理?

3、妨害执行公务行为

(十)公示催告程序

1、对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

2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3、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拒付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4、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申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管辖?

5、民诉法第22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正当理由是指哪些情形?

6、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何种诉讼程序审理?如何列写当事人?

(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之间关系与协调

1、立法背景、制定原意 ;2、提起主体;3、起诉理由;4、诉讼请求;5、提交材料要求;6、起诉条件;7、起诉时限、时效;8、立案审查、受理方式及适用的时限;9、不予受理;10、审理方式;11、救济途径;12、关系协调

 

(十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公益诉讼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1、环境司法基本情况;2、环境诉讼面临的疑难问题解析;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详细解释(起诉主体问题、管辖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问题、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关于举证的特别规定、关于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关于适度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司法救助问题)

 

拟邀主讲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相关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程新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刘竹梅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                     林文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吴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                   黄建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负责人    峰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负责人  李相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负责人  王朝晖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赵晋山法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刘建功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以报到时日程表为准。专家发言时题目可能略有调整,请以报到时日程表为准)

  

    二、会议规模及参会对象

  会议规模:拟限100名,以报名先后为序。

参会对象: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领导及法官;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领导及检察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各有关院校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教师、研究人员等。

三、举办时间

(一)举办时间、地点

   深圳市: 2015313日 —315日(授课时间三天) 312日报到

   北京市: 2015320日 —322日(授课时间三天) 319日报到

   苏州市: 2015327日 —329日(授课时间三天) 326日报到

(二)举办地点:详细地点将在各期班举办前7天通知报名参加人员

  

    、相关费用

参加人员须交纳学习费3000元。

、资料:提供专家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六、报名方式

联 系 人:(01061212912  郑老师 18612634678

          01062515711   高老师

    真:(01061212912(自动)

报名邮箱:lawyerstudying2@lawyerstudying.com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点条文详细解析专题

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电话

 

参会地点

 

参加代表名单

  

   

性别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住宿预订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15 日—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一   

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01061212912(自动);

2.此表复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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