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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遴选保险经纪服务机构的公告

日期:2025-09-29    阅读:826次

随着本市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律师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经会长会研究决定,将选聘有资质的保险经纪机构协助本市律协推进2026年律师职业责任保险、重大疾病险、团体意外险等保险的续保及保障工作。现将遴选保险经纪服务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经纪服务遴选项目

二、服务内容

中选的保险经纪机构需为遴选单位提供全面的律师职业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以及重大疾病险的保险经纪服务(需同时提供此三类型险种保险经纪服务的方案),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律师行业风险特点和需求,协调保险公司制定适合律师的保险方案,厘定合理费率,建立科学的费率浮动机制;

(二)拟定投保方案,建议合理承保条件,并就方案所涉及的保险服务条款作出详尽解释和明确说明;

(三)组织保险公司进行公开竞标与询价,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交相关保险公司及报价综合评议报告;

(四)协助制定保险机构采购条件,协助签订保险协议、协助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共保协议等工作;

(五)与保险公司共同为市律协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协助市律协办理投保、索赔等服务;

(六)定期向市律协提供保险投保情况、赔付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提出相关工作调整建议;提供阶段性项目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等;

(七)基于市律协及律师利益,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获得补偿;

(九)协助建立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十)其它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遴选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保险经纪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并实际开展业务;     

(二)存在直接控股、参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参加同一遴选项目;

(三)保险经纪机构因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在财政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期内的,不具备参加遴选的资格;

(四)具有合适、固定的经营场所,能提供上门服务;

(五)有2名以上相应技术服务团队和熟悉本项目的专业人员;

(六)有为政府部门或协会组织提供有关保险项目保险经纪人服务经验的;

(七)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五、需提交的材料

参选机构需提供以下有效的资格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报价函(填写总报价,附加费用构成说明:详细列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及金额,确保报价透明);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参选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2025-10-28前推3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四)在有效期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是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六)分公司参加遴选的,必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七)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近半年以来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银行缴纳回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八)参选机构在参加本次遴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等情况;(提供自拟承诺书)

(九)参选机构必须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参选机构资质及业绩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材料报送

(一)材料要求。第三条“遴选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单独制作,不密封。第四条“需提交材料”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扫描版U盘1份,需密封送达,评选之前不得拆阅;

(二)报送方式。参选机构邮寄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33楼,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收 联系电话64030000);

(三)报送时限。2025年9月30日至10月28日24:00时前送达,邮寄报名以寄出材料日期为准。联系电话:021-64180695(不接收当天件或同城闪送)

同时将1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englufei@lawyers.org.cn

七、 遴选及结果公示

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对各参选保险经纪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遴选。并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参选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确定最终结果。

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遴选评定。遴选出的保险经纪公司在东方律师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遴选结果的对象为最终确定对象。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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