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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推进本市青年律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5-27    阅读:7,722次

        各区(县)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

        人才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关键,青年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希望。2012年11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和推进本市青年律师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该《若干意见》,市律协决定在本年度开展本市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专项检查工作。

        一、本次专项检查的宗旨:促进本市青年律师工作的发展,保障本市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近年来,青年律师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主力,广大青年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律师行业开拓奋进、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但当前青年律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青年律师成长,我们要高度认识青年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青年律师培养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制定实施培养规划,建立健全培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保障和帮助青年律师,切实提高青年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督促和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若干意见》中的(第五条)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劳动用工制度,事务所应当为事务所聘用的青年律师支付工资,严格执行上海市每年关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的标准和政策规定,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青年律师缴纳社会保险,杜绝律师事务所违反劳动法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2)督促和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若干意见》中的(第八条)规范带教老师对青年律师的带教工作,事务所应当为青年律师指定带教律师,且事务所和带教律师都应当充分担当起带教的责任,带教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三、本次专项检查中的青年律师的范围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2)执业三年以内(包括三年)的律师。

        四、市律协成立青年律师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会长盛雷鸣任小组组长,副会长陈乃蔚、邵曙范、黄绮、钱翊樑、周天平、管建军任副组长,规划规则委员会、律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调研部,纪律部配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各区(县)律工委应当相应成立本区(县)青年律师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律工委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各区(县)律工委应当在2013年5月31日前上报本区(县)青年律师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名单及联系人一名(请注明联系人手机等联系方式)至市律协调研部。

        五、本次专项检查的程序和时间安排是:

        1、动员阶段(2013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召集各区(县)律工委主任会议,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律师事务所自查和自纠阶段(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律师事务所对照本次专项检查内容,查找律师事务所在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中的不足,并对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和纠正,形成书面报告报所属区(县)的律工委。

        3、各区(县)律工委检查阶段(2013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县)律工委依据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区(县)的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4、整改阶段(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区(县)律工委对检查中发现的本区(县)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次专项检查要求的情况,应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10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报所属区(县)的律工委。

        (2)各区(县)律工委应当依据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区(县)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报市律协调研部。各区(县)律工委对本区(县)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措施等在报告中也可反映。

        5、市律协抽查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对本市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将依据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请各区(县)律工委充分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立足行业、立足长远,认真总结各区(县)青年律师工作的有益经验,改进不足,为上海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市青年律师工作专项检查日常联络人联系方式:

        市律协调研部: 李旻64030000-150、蔡苑菁64030000-129

        地址:肇嘉浜路789号33楼,邮编:200032

        电子邮件:diaoyanbu01@163.com

        传    真:64185837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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