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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透明与高效: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要点评述

2020年第01期    作者:文│刘涛 廖学勇    阅读 3,381 次

2019年1月30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11月29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这只各方期待已久的靴子终于落地。

《重组特别规定》及《重组审核规则》通过优化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丰富支付方式、明确问询标准、压缩审核时限等一系列举措,更加注重制度包容性、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并着力加强科创板并购重组审核的高效及可预期性。

一、科创板并购重组的规则适用顺位

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并非独立于A股其他板块而“另起炉灶”,系在A股现有并购重组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境内外科创企业的特点及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从实体、程序等方面对科创板并购重组作出的特别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组上市时,应优先适用《重组特别规定》及《重组审核规则》,在《重组特别规定》、《重组审核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可以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其他业务规则。

二、科创板并购重组的审核主体划分

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延续了注册制的核心理念,相较于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并购重组由证监会审核的做法,科创板重组上市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主体由证监会变更为上交所,证监会相应履行注册程序。科创板及其他板块的审核主体差异如(表1):

然而需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对于涉及重组上市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实行注册制,但并不意味着证监会没有否决及问询的权利,就在8月30日,证监会否决了拟科创板上市企业恒安嘉信的注册申请,成为注册制下证监会行使否决权的首单案例。

三、科创板并购重组的特殊标准

(一)细化标的资产协同效应的要求

考虑到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等方面的特别要求,《科创板实施意见》已明确规定,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重组审核规则》基于《科创板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出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同时,《重组审核规则》还特别指出,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是指科创板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主要包括(1)增加定价权;(2)降低成本;(3)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4)加速产品迭代;(5)产品或者服务能进入新的市场;(6)获得税收优惠;(7)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二)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

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总体延续了《重组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要素,但在营业收入的标准上作出进一步细化,既要求标的资产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以上,同时还要求标的资产营业收入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具体如(表2):

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增加对营业收入绝对金额的要求,体现出科创板并购重组制度的包容性,充分考虑到科创企业的特点,有利于收入规模较小的科创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三)设定科创板重组上市的“高门槛”

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明确允许科创板重组上市,结合近期证监会拟通过修订《重组办法》有条件地允许创业板重组上市的安排,未来A股各板块均将允许重组上市。

对比A股各板块对重组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科创板为重组上市设置了更高的门槛,主要差异如(表3):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科创企业的特点,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允许尚未盈利的经营实体在科创板重组上市,这亦呼应了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科创企业上市的制度设计思路,再次体现出科创板并购重组规则的包容性。

(四)定价灵活性及支付方式多样化

《重组办法》要求A股其他板块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时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重组特别规定》则进一步放宽科创板并购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要求不低于市场80%,体现了更具有弹性的股份发行定价机制,给科创板并购重组的参与各方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可以鼓励更多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高科技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通过并购重组注入科创板上市公司。

与此同时,《重组审核规则》提出,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方式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支付方式将进一步多样化。

四、科创板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鲜明特点,《重组审核规则》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并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细化了科创板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明确重组各方信息披露义务

《重组审核规则》明确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并购重组参与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要求,具体如(表4):

(二)具体规定重组信息披露内容

《重组审核规则》明确科创板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且易于投资者理解等基本要求,重点披露以下内容(表5):

(三)刨根问底式问询督促重组各方披露信息

上交所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遵循“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问询,对于问题突出、存在矛盾的申请文件,上交所会通过多轮问询要求申报企业进行解释说明和信息完善。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上交所在科创板并购重组审核中,将对申请企业进行一轮或多轮问询,并在审核问询中要求相关主体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及原因、补充核查相关事项、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科创板并购重组审核的上述安排延续了上交所“刨根问底”式问询方式,通过问询以督促重组参与各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五、科创板并购重组的高效审核程序

科创板并购重组审核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委员会审议、报送证监会注册等环节。其中,科创板并购重组审核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出与A股其他板块的不同。

(一)明确并压缩并购重组的审核时限

相较于《重组办法》未限定证监会审核时限的做法,科创板建立高效并购重组机制的最主要措施是在《重组审核规则》中明确并压缩科创板并购重组的审核时限。根据并购重组方式的不同特点,《重组审核规则》设定了不同的审核时限及申请企业的问询回复时限,具体如(表6):

(二)优化并购重组审核机制

1.差别审核机制

《重组审核规则》区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重组上市两类交易设定了差别审核机制。对于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由审核机构审议;对于构成申请重组上市的,由审核机构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2.快速审核通道

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现已实行“分道制”和“小额快速”审核,以压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间,加快审核速度。在现有“分道制”和“小额快速”审核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组审核规则》提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的快速审核通道如下:

一是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减少审核问询的轮次、问题数量,优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

二是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非另有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机构可以在受理后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1)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2)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六、结语随着科创板开市及科创企业陆续挂牌上市,《重组特别规定》及《重组监管规则》的发布正逢其时,填补了科创板并购重组领域的制度空白,为科创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我们相信,《重组特别规定》及《重组监管规则》体现出的包容、透明与高效以及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在提高科创板并购重组质量的同时,能为科创板并购重组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刘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导师专业方向:私募股权投资、收购兼并、境内外上市

 

廖学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律协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专业方向:私募股权投资、收购兼并、境内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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