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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落实权利救济措施是关键, 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 文化是根本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几点思考

2015年第08期    作者:朱洪超    阅读 6,034 次


朱洪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5年注定要因高度关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而载入中国律师乃至中国法律的发展史。近来重大利好消息连连:2015年8月20日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9月16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随后于9月20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为30年来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见证者,我有幸经历了多次律师业发展的重大事件。20年前的夏天,第三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京西宾馆召开,我荣幸地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会议开创了执业律师管理行业协会的先河,中国律师业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在20年后,同样的时间段、同样的地点,史上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并专门讨论了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从本次会议的规模、议题以及影响均可以看出,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已不仅仅是律师群体的内部问题,其已经得到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本次会议必将成为整个中国律师乃至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节点,也必将给中国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带来一个新的良好开端。

几十年来,对于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与执业权利,我国已相继出台了《律师法》、三大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和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会各界对律师的功能和作用普遍缺乏正确认识、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落实,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也缺乏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认同,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往往障碍重重。为何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又为何在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仍不尽人意、令人堪忧?如何才能够真正有效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些许思考。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首先要高度重视并正确认识律师的独特属性与功能

我们现行的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创设律师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使公民能够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律师自身具有独特的属性与功能。

从律师的属性来看,其具有双面属性。一方面,律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系者,律师的诉讼执业活动会对公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外部制约。通过律师与检察公诉机关的对抗以及与司法审判机关的有效配合,可以从法律制度与程序上对司法公权力的行使形成一种有效、合理的外部制约,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治理体系与制度的高效、有序运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律师又是为公民私人利益所服务的,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活动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而律师是依据法律规定及收费标准,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是,律师不是商人,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商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目的是逐利,而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的市场属性从根本上也是为了保证律师执业的独立性。

从律师的功能来看,不论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还是《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都认为律师是“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其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平衡公平效益促进社会稳定、抑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参与政治生活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律师的权利是依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当事人合法委托而行使的一种社会权利。这种权利横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起到平衡、缓冲、润滑的作用。在具体执业时,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辩护人,律师都是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进行执业活动。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关键在落实权利救济途径与措施

对于如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已有众多的相关规定,最近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的49条中有45条直接规定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不仅直面“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还针对“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并在第二条中明确律师的三大权利———“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这三组权利是全过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于确保律师能够正常执业。同时,该规定明确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五部门”和律师协会,规定了侵权情形及救济途径,明确规定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侵权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同时规定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与控告,向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进行投诉,申请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维护执业权利等等。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层面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已越来越明确、越来越细致,且进行了大量制度与体制上的完善与创新。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尽管已有大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漠视、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情形仍大量存在。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于有效权利救济措施的缺失、缺位与失灵。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应采取“倒逼”措施,建立律师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与制度规则,解决律师权利保障的“最后一公里”。依法治国的责任主体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领导,即“关键少数”;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主体首先也应当是有权者。这里把握好“两个一公里”:第一个一公里是“开头一公里”,即在法治理念、法治规定上要充分认识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而“最后一公里”则是救济措施,即在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或被侵害时,律师可以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获得权利救济。

同时,制度、规则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应在于有效落实。如何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落到实处,并围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职责清单、厘清权责界限,并将相应权利救济途径与措施与现行的诉讼制度进行有效地融合与对接,这对于确保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得到真正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本在于打造三位一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培育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化土壤

(一)从文化本身的特点而言需要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

《说文解字》云:文者,物象之本;化,教行也。一种文化天然具有教化、感召、传承和提炼价值的作用。我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本就在于培育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特定语言、独特的思维方式、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传统,以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为共同价值目标,以法治为精神信仰,拥有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评价、自我管理的运作机制的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需要。

(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从事的都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有着共同话语、共同思维、共同信仰、共同责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欣赏,所谓“各显其美,美美与共”。应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追求,共同担负起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责任。所谓共同话语是指法言法语,具有共同的话语才能自如地交流;所谓共同思维是指法律思维,只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才能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欣赏,有人说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我认为律师则是会走路的法律,都是法律的“信徒”;所谓共同信仰是指法治信仰,有着共同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价值的追求,只有这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才是四位一体、一意各表;所谓共同责任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终极目标、责任是一致的,即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共同的责任应当让大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让大家携手前行。

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在工作中建立起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形成职业伦理上的共识、职业精神上的共融以及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欣赏,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受人情、关系和金钱的干扰,共同维护法律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最后,可以看出,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颁布的重要文件中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都是紧紧围绕一个根本目的,也就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我认为,只有真正落实权利救济措施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才能真正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从而实现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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