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发展,上海市律师协会经前期调研,并经市律师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多次论证,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现依据此标准向社会公开征集律所管理软件,有意向的软件开发公司可根据本公告要求向市律师协会申报软件。申报期间,市律协将举行产品说明会,邀请软件开发公司派代表参加。针对符合基本标准并通过评审的管理软件,由市律师协会确定并公开入围名单,供全市律师事务所选择使用。
征集时间
2017年7月10日 至2017年8月10日
征集方式
软件开发公司在公开征集期限内申报;
市律协工作小组初审,需要符合《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建设基本标准》,见附件1;
申报期间,市律协将组织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
组织评审,事务所管理软件评审小组进行评估,确定入围产品;
5、公开最终入围软件产品名单,供广大律师事务所选择使用。
三、申报所需材料
凡上报的软件公司需填写申报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基本情况表填写完毕后,请发送至邮箱 wujintian@lawyers.org.cn
或传真至市律师协会信息中心。
传真: 64185837
信息中心联系人:吴锦天
联系方式:021-64030000-164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系统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上海市律师协会根据行业管理需求,结合现有信息化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标准。本标准为基础性通用标准,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可以在本标准基础上深化。
第三条 【业务管理系统核心功能】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系统应当包含客户信息、合同管理、案件管理、文档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核心功能。
第四条 【客户信息登记】客户信息管理应实现对客户信息的统一录入、统一管理,客户应区分个人与单位,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唯一性自动判断功能。
第五条 【利益冲突检索】客户信息管理与案件信息应实现利益冲突检索功能,系统应具备利益冲突主动警示功能,利益冲突规范应遵守《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第六条 【收案登记】委托合同管理应实现律所收案登记流程管理,流程至少应包括案件信息录入登记、收案审批两个节点,案件登记信息应包含委托人信息、案件类型、事由、委托内容、承办律师、收费等信息。
第七条 【收费管理】聘请律师合同管理应实现收费信息登记功能,做到收费信息与聘请律师合同相对应。
第八条 【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模块需建立客户基本信息、案由、委托律师信息。具体可以包含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客户对方名称、客户对方地址、案由、承办律师、主办律师、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模块应当包括出函、用印、结案、收档功能,可以包括日程、日志、核查等功能模块。
第十条 【文档管理】文档管理可以包括文档共享、版本管理、文档审核、模板化生成、全文检索等功能。文档管理模块可以独立部署。
第十一条 【律所管理】律所管理应当包括投诉管理、人事管理、数据报表等功能。
第十二条 【人事管理】系统应包含律所人事管理功能,实现人事信息管理,包括对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的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投诉管理】系统应包含投诉管理功能,应登记投诉涉及的相关案件、人员及处理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数据报表】系统应支持自动化数据报表生成功能,应实现符合司法局、律师协会规定的制式报表的自动生成。
第十五条 【其他功能】系统还可以实现包括知识管理、常用工具、外部系统集成等其他功能。
第十六条 【技术要求】系统应在满足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实现系统易用性、稳定性、安全性等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易用性】系统应支持桌面、移动终端用户使用,应在系统功能体验上满足易用性设计。
第十八条 【安全性】系统应对权限控制、防入侵、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二级系统要求。
第十九条 【稳定性】系统应保障系统的可用性、稳定性,应至少满足并发人数不少于100人、系统1000小时连续运行不可服务时间不多于1小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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