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 ||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 ||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 ||
编辑委员会主任:季 诺 | ||
副 主 任: | 张鹏峰 | 朱林海 |
陈 峰 |
邹甫文 |
潘书鸿 |
林东品 |
杨 波 |
曹志龙 |
徐培龙 |
陈 东 |
|
编 委 会: |
李 强 |
卫 新 |
马 朗 |
周知明 |
谭 芳 |
汪智豪 | 连晏杰 | 田庭峰 |
葛 蔓 |
袁肖铭 |
翁冠星 |
闫 艳 | 洪 流 | 徐巧月 |
叶 萍 |
葛珊南 |
杨颖琦 |
顾跃进 | 马永健 | 黄培明 |
应朝阳 |
王凌俊 |
严 嫣 |
周 忆 | 施克强 | 方正宇 |
叶 芳 |
屠 磊 |
邓海虹 |
岳雪飞 |
|
|
主 编: | 曹志龙 | |
副 主 编: | 周 波 | 潘 瑜 |
曹 频 | ||
责任编辑: |
王凤梅 |
|
摄影记者: | 曹申星 | |
美术编辑: |
高春光 |
|
编 务: | 许 倩 | |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国资委近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其中提到,中央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
据悉,《细则》的修改遵循三大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从严处罚原则;三是分类分责原则。
《细则》要求,将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分力度。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细则》规定,加大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细则》指出,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火灾、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业,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细则》明确,对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
《细则》还指出,中央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
(提供: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律师业务资料》目录2015年第8期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