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定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2-09-27 阅读:8,302次
各律师事务所: 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十次、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协会标示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经司法部批准,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2003年1月1日起,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带律师徽章、着出庭服装。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费用由各律师事务所承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行协会负责订购的汇总和发放工作。 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定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复制下发,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律师学习,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的定制、使用管理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抓紧进行律师出庭服装型号的统计工作,仔细填写《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订购统计报表》,务必于10月20日前将报表传真至市律师协会办公室。 订购费用请从银行用贷记凭证方式转至市律协账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徐琳 联系电话:54242589 传真:64388191 附件: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定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律师协会标示使用管理办法》 3.《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4.
《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订购统计报表》(点击下载)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