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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的“矛”与“盾”

德国“临时禁令”和“保护函”制度简介

2014年第06期    作者: 乔文豹    阅读 7,102 次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国外参展已非新闻。而德国作为展览业大国,每年出现在德国专业展会上的中国公司也越来越多。根据德国展览业协会(AUMA)的统计,2012年约有1万家中国企业到德国参加了近100个专业展览,德国有三分之二的展览上都有中国展商参加。

    在中国企业赴德参展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中,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是最为突出的问题。由于展会具有同行业公司聚集、信息交流公开的特点,知识产权问题往往在展览期间更为密集爆发,因而也更引人关注。过去几年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而无法顺利在境外参展的新闻曾在国内媒体大量出现。

    诚然,由于国内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和政府相关部门、各个行业协会、展会组织方的大量宣传工作,近年来中国企业赴德参展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数量明显下降,但展会上的知识产权问题仍是困扰中国企业的赴德参展的问题之一。因此,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德国展会上常见的“临时禁令”以及对应的“保护函”制度做个简单介绍,以便中国企业能对这两项制度有更充分的了解。

 

一、临时禁令

        中国企业赴德参展期间,碰到最多的就是法院发出的临时禁令。因此,它也是权利所有人最常用的“矛”之一。一个大的展会期间,德国法院颁发几十份临时禁令也不鲜见。

临时禁令制度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其在德国法上的依据主要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至第942条。实际上,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专利法》第66条,《商标法》第57条等。但是,相对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德国的“临时禁令”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法院一般会在很短时间内作出裁定

    法院作出临时禁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情况非常紧急、迫切,不颁发禁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或很难得到保障。就展会而言,由于一般展会的时间都较短,所以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存在作出临时禁令裁定的紧迫性。因此,法院一般会不进行口头审查,直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作出相应裁定。反观国内,由于有立案和担保等因素,中国法院在展会期间便迅速作出保全裁定的案例少之又少。

(二)一般无担保要求

    在德国,申请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裁定一般并不需要提供担保。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6条及第921条的规定,法院仅在认为申请人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由于临时禁令申请需要由律师提出(Anwaltszwang),因此准备会比较充分,故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并不需要提供担保。相反,在国内,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措施的申请时,各地法院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区别仅在于各地对担保金额的高低和担保方式的要求不同而已。

(三)无起诉要求

    临时禁令虽然是一种“诉前”保全手段,但德国法律并无要求申请人在裁定作出后的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规定。只有在被申请人就已作出的临时禁令裁定提出申请时,法院才会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争议事宜提起诉讼。而在国内,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

    由于临时禁令的上述特点,使得它成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之一。也正因此,它也成为展会上常见的一种维权手段。2011年甚至出现了中国背景的公司使用临时禁令这一手段的案例。

    对于参展期间可能收到的临时禁令,被申请人可以提起异议。此时,法院会开庭并作出判决。不服判决的,各方均有权提起上诉。此外,被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起诉。如申请人未提起诉讼,那么可以申请撤销临时禁令。

 

二、保护函

    针对展会上频繁出现的临时禁令,由于展会时间较短,上述的反制措施实际上无法及时发挥作用。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德国法律界还发展了一种“保护函”(Schutzschrift)制度,可以作为预防临时禁令的一面“盾牌”。

    保护函实际上并非德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了各级法院承认的一种制度。据统计,每年德国大约会有20000份保护函。

    当参展商根据以往参展经验、展会期间的种种迹象或出于对竞争对手的了解,判断对方可能会在展会期间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时,可以提前向法院发出保护函,以达到阻止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裁定的目的。

    保护函的内容不必过于冗长复杂,重点应放着说明并不存在作出临时禁令裁定所要求的“紧迫性”上。在保护函中,发函人需说明双方情况、可能的纠纷以及不开庭作出临时禁令的危害。发函人还可以请求法院:1、不作出临时禁令裁定;2、不在不进行口头审查(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临时禁令裁定;3、可以要求对方就临时禁令申请提供担保,或自行提供担保阻止发出禁令的强制执行。

    由于权利人可能从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申请,保护函的发函人也就需要向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保护函。由于德国每年的保护函数量可观,对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证保护函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德国于2007年7月开始尝试建立“保护函中央登记系统”(ZSR:www.schutzschriftenregister.de)作为统一的保护函接收机构。该系统虽非官方设立的登记系统,但目前已得到62家各级法院的认可。发函人在支付较低的费用后(一次45欧元,外加增值税),可以将保护函及相应证明资料上传到该登记系统,系统会保留90天(可申请延期)。已认可该系统的法院,在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前,会自动登录该系统查询有无对应的保护函。而对于还未加入或认可该登记系统的法院,发函人可以告知相关法院,其已将保护函上传至ZSR系统,以便法院在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前参考。

 

三、小结

    对于有赴德国参展的中国企业而言,有必要提前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证顺利参展。熟悉并运用本文介绍的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矛”与“盾”,对于中国企业保护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言,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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