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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一生的《民法总则》获通过 家事律师眼中的4大看点

2017年第04期    作者:桂芳芳    阅读 7,962 次


孟德斯鸠说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法,被誉为百姓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

今年3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家事律师眼中,《民法总则》有以下看点:

看点一

明确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在继承及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的民事活动中,胎儿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侵犯。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胎儿的权利主体资格并未得到明确,这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不足。民法总则中明确涉及胎儿在继承与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是一个重大突破。

看点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从10周岁降为8周岁,主要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有意思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民法总则》生效后是否孩子满8周岁以后就能表达意见?个人认为这涉及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的适用问题,若《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作修订,应该还是以10周岁为准。

看点三

更全面的监护制度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解读: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成年人可以事先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大的亮点。成年人在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监护人,当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与此同样未雨绸缪的是,台湾作家琼瑶在2017312日给儿子、儿媳写了一封公开信,对医疗救助安排进行了安排,预立遗嘱。这是琼瑶在台湾“病人自主权利法”出台后作出的行为,相信以后会出现更多的追随者。

看点四

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受害人家属觉得耻辱,不少人都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有的受害人成年后开始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造成受害者终身遗恨。《民法总则》明确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将能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真正到来。下一步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计划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民法典,将影响并关怀我们的整个人生。

 

桂芳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

业务方向: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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