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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开展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的构想(上)

基于律师行业视角

2014年第09期    作者:潘 瑜 牟 笛 王思维 马 朗 袁 洋    阅读 8,690 次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2014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而目前,上海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主要侧重于完善检察官、法官相关制度的改革,对于律师行业的相关措施,涉及面很窄,仅“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一项与律师行业有所关联。

  本文旨在从律师行业角度出发,通过发挥一支拥有一万六千多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的强大力量,为进一步增强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力度、取得更好改革效果这一目标提供参考,也为其他法律相关行业乃至全社会参与到上海司法体制改革中去给予启发。

    

  一、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律师参与

  (一)中央文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涉及律师

  孟建柱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这将司法体制改革提升至作为全局的政治改革的高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主要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文将对其中三点提出具体构想,均与律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其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章中提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章中也提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这让法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一体化建设的构想浮出水面。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事信息共享平台,使之统称为法律人的概念。通过其在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经历及在担任律师的执业经历作为参考标准,建立完善的针对法律人的以社会信用、专业能力、社会威望等为参考数据的评估体系,以真正实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身份的互通,真正实现法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

  同时通过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横向合作,才可能实现司法权力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而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国作为典型成文法国家,其势必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陪审员和监督员。其必要性、现实意义及其初步模型将在本文第二部分作详细论述。

  其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章中的“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指出要完善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据其制度本身就必须有律师参与。对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方案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作详细论述。

  其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章中的“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提出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涉及到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法院执行等方面内容,通过增设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法定程序,不仅能分散法定程序的工作负荷,使法院集中力量开展案件实体审查和法律分析,还能对案件的最终结果的公平性及效率性均有促进作用。此部分内容将在本文第四部分作详细论述。

  而有关“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内容,维权与惩戒辩证而统一,如同是律师协会的两只手,缺一不可。据了解,全国律协正在开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修订工作。该项工作与管理律师行业以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密切相关,已经引起律师界的广泛关注。相信不久的将来,维权的相关规则也会孕育而生。

  (二)着眼律师行业已经开展的工作:每一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作过程就是一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过程

  与公、检、法系统加强交流与合作,是多年以来律师行业一直努力的方向。上海律协分别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建立固定的、常态的信息交流和联络机制,从具体问题入手,推动解决律师出庭安检问题、会见场所问题、阅卷问题及立案问题。通过开展一系列的互动与合作,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上海法治环境,令上海的职业共同体建设跨上了一个新台阶。

  1、与市公安局协作,重点解决“会见难”问题

  2013年,上海律协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三方联合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市公安局和上海律协每年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共同关注的有关法律实施、重大政策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热点、难点、新类型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开展调查研究;上海律协聘任公安系统相关领导担任上海律协维权顾问,市公安局聘任律师担任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员;建立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与区(县)公安分局律师人身权保护联动处理机制,市公安局与上海律协共同规范和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各项合法权利。从而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律师行业多年来不间断的坚持保障自身权利的努力分不开。十多年来,上海律协坚持聘请市公安局法制办领导担任上海律协的维权委员会顾问,通过协调沟通积极维护律师执业权益。2011年,市委政法委下发关于维护律师人身权的专题会议纪要后,上海律协和全市区县公安机关建立了律师人身权保护快速联动和协作处置工作机制。2012年,上海律协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建立了协作机制,就规范律师会见行为、保障律师会见权以及网上预约系统的合作等问题进行协作。

  在两家单位的合作下,律师会见权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保障。市公安局对全市看守所进行装修重整,将大房间隔断成单独的会见室,并将原先的提讯室录音摄像设备关闭后提供给律师使用,使律师会见室数量成倍增加。从根本上解决了因为会见室配置问题造成的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等待、预约甚至无法会见到的情况。上海绝大部分看守所已经做到律师到所即能安排会见。

  2、与市检察院协作,重点解决“阅卷难”问题

  2012年,上海律协与市检察官协会签署《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机制,通过联络员制度、情况通报和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合作开展调研与培训、共同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等途径,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2013年,市检察院出台《上海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十条意见》概括性诠释了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内容,具体明确了重视和保障律师权利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和知情权。

  对于“阅卷难”问题,两家单位多次协商,广泛征求律师意见。经过努力,目前,本市各级检察院均设立了统一规范的律师阅卷室,并将接待律师阅卷工作分成资格确认、查询、预约、接待四大部分,细化、规范了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在阅卷室内,设有律师等候专用座椅、茶几和饮水机,并统一制作了“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律师阅卷须知”和“接待律师行为规范”张贴告知,便于规范、监督检察机关履职和律师执业行为,更好地实施民事、行政等案件的专业性法律监督。

  3、与市高院多次交流沟通,重点解决“立案难”问题。201310月起,上海法院月底年底照常收案立案,收到立案材料必须出具收据,不立案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切实解决“三不”问题。这与律师行业自身的努力不无关系。

  上海律协曾对当前律师界反映较为集中的“立案难”问题组织力量开展调研,通过“东方律师网”等多个平台广泛征集问题。这一举措受到了市高院的高度重视,市高院多次与上海律协讨论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并于1028日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沪高法发[2013]23号),标志着“立案难”攻坚战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意见》共642条,条条直击问题,掷地有声,结合了上海法院工作实际,从依法保障诉权、方便群众诉讼、改进司法作风等三大方面,对立案审查、便民举措、健全设施、管理监督、队伍建设等五大内容做出明确、直白、具体的要求,动真格、下决心、求实效,特别是对历次座谈会中律师们反映的主要症结性问题也给予了全面和明确的回应,包括将法院审判质效数据排名与立案脱钩;具体规定了诉前调查、口头起诉、上门服务、方便缴费等便民措施等,并首次对完善与市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平台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定期对立案中的疑难问题与包括市律协在内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并适时召开律师座谈会听取意见。

  综上,不难发现,每一次律师行业与其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作过程就是一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过程。由于其行业地位的差异性,每一次努力的背后都隐藏着许多难以言表的艰辛。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律师参与,必须有律师参与,这需要各方达成共识,向着共同的目标推进。那样,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也落在了每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肩上,这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建设法治上海开启新的篇章。

 

        二、法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一体化建设的构想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与目标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肇始,此后便始终处于“在路上”的状态。时至今日,国内法律界哪怕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目标、效用等基本问题上也尚未达成基本共识,以至于很难评价这十余年的漫长旅程究竟使我们更接近还是更偏离那个笼罩在迷雾里的终点。

  回顾十余年前的状况,彼时司法审判各方参与者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曾一度共同学习、共同探索。再加上当时的律师群体尚具有公职身份,被视作体制内的成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群体在个案上时常能够开展平等、建设性的探讨。如今看来,那俨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段短暂的蜜月期。

  随着公办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独立执业的律师群体与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等其他司法审判参与主体之间身份裂痕随即彰显。司法审判参与人员普遍的素质提高虽在客观上改进了审判质量,但同时也使各方走向自负和专断。坚持自我、否定对方成为一种思维定势。近年来刑事案件审判中“死磕”频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草案)》一度考虑赋予各级法院对律师的惩戒权等事件既是这一现象的显性表征,也同时是法律共同体内部关系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在律师群体和法官、检察官群体间日益升级的摩擦过程中,事实上不仅任何一方都没有真正说服自己的对手,反而使整个司法审判机制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和形象蒙受了严重伤害。

  良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中,检、法群体与律师群体应当建立良好的信任与依赖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为:其一,目标统一,即认同各方的执业行为均是服务于公平、正义等价值的实现;其二,正视对抗,即认清这种对抗系制度设计使然,是诉讼职能所必需,对抗仅局限于案件本身,不应及于个体或行业;其三,尊重彼此的专业能力,即对各方发表的专业见解,应当耐心对待,认真理解,慎重反驳;其四,职业操守的互信,即信任对方在执业过程中会遵守职业操守,在合法前提下支持对方工作,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检群体和律师群体之间有效沟通的极度匮乏是阻碍上述目标达成的根本原因。

  法官、检察官群体和律师群体之间的沟通从内容上可分为具体个案的业务交流和涉及道德、职业、伦理等内容的非业务交流两种类型。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参与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业务交流的机会从表面上看似乎充分,但事实上有效交流严重不足。从法官和律师间的互动来看,由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主要精力用于维持法庭纪律、推进审判进程,除法官主动释明外,双方其实极少有机会就案件情况直接交流。裁判文书原本可以成为法官与律师在庭审之外的另一条重要的沟通渠道。但基于目前裁判文书普遍说理不够充分的现状,这一沟通渠道实际效果难如人意。从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互动来看,由于两者在司法审判中原本的定位就是一种对抗态势,客观上就很难心平气和地接受对方的观点。再加之目前刑事审判中法官通常对检察官的看法接受度较高而对律师的观点接受度较低,更使得律师无法将庭审中的交锋视作其与检察官平等的业务切磋。

  业务交流之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围绕道德、职业、伦理的非业务交流则属于典型的虚假繁荣。虽然三个群体之间时常互相延邀对方参与问题研讨、意见听取、经验交流等活动,但在高度正式的场合下,各方其实都很难也不愿表达真实的想法。表面上热热闹闹的各类活动其实并没有拉近各方之间心理上的距离,反而使得心理上的隔阂在一次次言不由衷地问答中逐步固化。

  (二)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常态化有效沟通的具体途径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突破方向在于首先创造一切条件促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常态化的接触,进而以接触创造交流,以交流带动沟通,以沟通实现认同。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共设计了五大举措,具体包括:

  推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入对方的工作领域,形成各方的职业角色“换位”;促进法检队伍和律师队伍之间临时性工作介入机制;建立各方之间人才合作培养机制;依托第三方平台,进一步拓展各方的接触、交流机会;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方的实时、间接交流。

  1、换位式交流

  法检群体和律师群体之间的身份转化其实并不罕见,但往往仅表现为法官、检察官辞职担任律师的单向职业角色换位,律师反向进入法院、检察院的实例则可谓凤毛麟角。

  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尝试在北京地区向社会公开招考高级法官人选,次年又将公开招考的范围延展到全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度尝试向社会公开招考,并最终招录22名律师、学者担任其本院法官。2013年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带动下,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向全社会打开公开招考的大门。

  问题在于,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制度化通道。最高人民法院虽曾于20074月底在浙江宁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上组织讨论《法官遴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最终无疾而终。至于检察院系统,甚至连这种尝试都未曾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公开招考途径进入法院、检察院至今仍是一种地方性、偶发性、随机性的小概率事件。

  此外,目前国内法律界对于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必要性缺乏基本共识。在各种似是而非的看法中,有的简单地认为由于其他国家法律系统中普遍存在类似操作,中国也应该积极效仿;有的则将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视作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人员流失的一种应对方案;还有的观点则干脆将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系统视作一种新形态的司法监督。观点上的莫衷一是造成相关改革缺乏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何相关制度安排迟迟无法得到落实。

  因此,落实法检群体和律师群体双向换位式交流的落实取决于“为什么要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这一理论准备,以及“律师如何转换为法官、检察官”这一制度准备的尽早完成。

  为了确保律师队伍向法检队伍输送人员的质量,重要的是律师的资历和地位决定了他们可能在法院、检察院获得更重要职位的任命,有利于提升这一改革在全社会的宣示效应。

  从更长远看,可以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事信息共享平台,使之统称为法律人的概念。通过其在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经历及在担任律师的执业经历作为参考标准,建立完善的针对法律人的以社会信用、专业能力、社会威望等为参考数据的评估体系,以真正实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身份的互通,真正实现法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

  2、临时性工作介入机制

  考虑到换位式交流吸纳能力的优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临时性工作介入应作为一种补充性机制予以强化。其中,律师陪审、律师参与法检人员考核以及律师参与疑难在审案件讨论可作为现阶段改革的三个切入点。

   (1)律师陪审

  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但又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这一规定的内在矛盾显而易见——人民陪审员不具备法律知识,但却可以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实属强人所难。

  为此,修改现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担任人民陪审员。

  具体实施层面,建议采取半强制性而非倡导性立法模式,即明确规定符合某些标准的案件必须引入律师参与陪审。至于标准的具体确定,可考虑从案件类型、案件标的、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专业性要求等角度予以进一步明确。

  而律师队伍自身也应对担任陪审的律师人选设定适当门槛。通过综合考量执业年限、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有无不良记录等因素建立一个数量充沛同时又素质优良的“候选人池”。同时积极推进陪审行为考核机制、陪审记录公开机制、候选人加入与退出机制等配套举措的完善,从而挖掘出律师陪审制度全部的潜在价值。

  此外,律师担任陪审员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检、法、律三方应共同协调律师因陪审而必须遵循的回避范围、回避时间,并相应制定明确规范。从而避免律师陪审制度最终走样、变味,确保好的制度能够实现好的结果。

        2)律师参与法检人员考核

  传统语境下,律师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更多地体现为个案监督,即在诉讼进程中,律师通过其执业行为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进而影响裁判结果。实践中,有律师介入的案件,检、法机关的工作确实会更为慎重和规范。这种个案监督应当成为主流,但也必须认清其弊端。正如前文述及,律师与检、法机关在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力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因此,个案监督不会消除司法寻租。要提升个案监督的作用,只有进一步强化律师对个案的影响力,以制度促使检、法工作人员在个案中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的各项意见。

  还应注意到,对某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评价,往往会因评价者立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例如,对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其办案效率、办案数量、诉判一致率、改判率等是检察机关对其考核的重要指标,而对于律师而言,其是否尊重律师意见,是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甚至是否和善的与律师交流,都大大影响律师对其的评价。从这一角度说,客观地评价一位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是否优秀,不应当仅仅站在某一职业群体的单一立场,而应当从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角度作出评价。这种评价,应当兼听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角色成员的意见。

  综上两点,我们设想:通过建立律师对检、法机关的考核机制,强化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尊重、重视律师的意识,平衡律师与检、法机关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力。具体而言,应以促成律师参与检、法机关的听庭评议,示范庭等业务考核活动、邀请律师担任优秀公诉人、优秀审判员等评优活动的评委以及邀请律师参与案件核查为目标。律师上述形式的介入无疑将增加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队伍的权重,促使检、法机关必须重视律师,进而增强前文所述的律师个案监督力。

  (3)律师参与疑难在审案件讨论

  实践中,检法机关对其所遇到的疑难案件召开讨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始终被排除在相关活动大门之外。事实上,律师对疑难在审案件的介入具有多方面裨益:其一,律师参与往往能提供一个审理案件的全新视角,提高审判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说服力;其二,现行实践中,疑难案件讨论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庭审,更无机会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或代理(辩护)律师。律师的参与有望弥补这一缺憾。

  为此,应当积极推动律师参与相关案件讨论,甚至可以考虑未来进一步建立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直接听取或审阅案件代理(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

  需说明的是,与律师参与陪审一样,律师参与在审案件讨论时的利益回避问题同样需要配套措施加以明确。

        3、合作培养机制

  如果将法学院教育直至统一司法考试视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养成”,那么三种职业方向此后的“培养”则就此纳入了不同的体系。法官、检察官自不待言,甚至律师实习根据现行法律也只能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完成。然而,各方之间的交叉培养恰恰可以成为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项可行措施。

  首先,可以考虑突破现行《律师法》中有关实习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完成实习的规定,鼓励实习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专职助手,并将相关工作视为律师实习经历。

  这一举措的现实意义在于其有助于缓解“实习律师无处实习”、“法官、检察官无人可用”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可以借此培养出一大批熟悉司法审判流程和工作要求的新律师,从而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拉近法检队伍和律师队伍在工作方法上的距离。而法官、检察官也可以就此摆脱大量事务性、行政性工作,将更多精力聚焦于法律技术问题的处理,从而间接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上海律协和徐汇区法院于2012年起在徐汇区法院执行事务服务中心设置的“青年律师志愿服务岗”可视作此种改革的一种先期尝试。该项目自设立至今,每一期都吸引了大量青年律师踊跃报名,徐汇区法院也采取了一对一配备工作人员指导青年律师的举措。这一成功先例足以印证实习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可行性。

  其次,还建议将律师事务所纳入法官、检察官挂职锻炼的目的地。目前的挂职锻炼体制下,法官、检察官时常前往与法律业务无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导致其与专业工作的疏离。如将律师事务所纳入法官、检察官挂职锻炼的目的地,则既可以保障挂职锻炼本身的功效,同时也可以创造出一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平等氛围下共同工作的特殊环境,可谓一举两得。

  囿于律师执业的特殊资格要求和利益回避因素,并不赞成法官在挂职锻炼期间亲自代理诉讼案件并参与庭审。但应当鼓励法官参与除庭审以外的案件分析、文书起草、庭审预案准备等各方面工作,使其真正有机会融入执业律师的工作状态。此外,接纳法官、检察官挂职锻炼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必要由律协或司法行政机构通过制度程序来予以确定。

        4、依托第三方平台交流

  目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交往往往陷入两个极端:或者过分亲密,以至于丧失基本的原则立场,使交往行为变质为权力寻租行为;或者过分拘谨,以至于法官、检察官对律师过度戒备,原本正常的交往中也倾向于隐藏彼此内心的真实想法,使得各方之间的关系日益疏离。打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边界、推动三方开展贴身交流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有所助益,但除此以外,如果能赋予律师新的身份,使其在他方平台上开展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将可能实现其他方式下无法达成的独特效果。

  在教学研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涉法党政机关中,教学研究机构与律师群体的关系最为特殊。基于法律对高校教师兼任律师的特别许可,目前在高校等研究机构中已经存在数量众多的同时具备律师和教师双重身份的人员,因而是为法检群体和律师群体提供各自他方交流平台的最理想选择。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涉法党政机关虽不像教学研究机构那样大量存在兼职律师,但其作为他方交流平台的潜力仍值得大力挖掘。

        5、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前面所提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以实际接触为前提的直接交流以外,非接触式的间接交流实际也可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殊价值。例如,间接交流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涵盖面更广。此外,间接交流可以随时开展,不受时空条件的约束。

  举例而言,律师在案件开庭前往往希望了解主审法官在类似案件上惯常的审理理念和裁判尺度。虽然目前法院系统已经将一部分判决文书公开,但在公开范围以及数据库使用的便利性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为此,由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协会三方共同建立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业务信息和人事信息为内容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得各方能够随时获知对方参与案件的记录、案件判决文书、从业年限、奖惩情况以及现任职务/级别。相比于换位式交流和依托他方平台的交流,建立类似系统的难度要远小于前者,但其信息沟通的持续性和全面性也将在增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良好的交流方面发挥特殊的推动作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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