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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组织律师观摩2011上海律师辩论大赛初赛的通知

日期:2011-10-09    阅读:7,601次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了选拔和发现律师队伍中的优秀辩手等业务人才,鼓励、培养和锻炼参赛选手,激发本市广大律师参与市律协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展现律师能言善辩的职业风采,促进本市律师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向社会展示上海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良好水准,树立本市律师在市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市律协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将于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举办上海律师辩论大赛。本次大赛初赛将于10月22日(星期六)和10月23日(星期日)在市律协举行。市律协现组织本市律师观摩此次辩论大赛。

     辩论才能是广大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应知、应学、应会的一项技能。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鼓励广大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积极报名观摩此次辩论大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赛具体时间、地点、辩题、对阵双方见下表:

      

 

比赛日期

比赛时间

 

 

 

 

初赛第一场

2011/10/22

9:009:4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婚姻法解释三是否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

黄浦

浦东1

正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

知言辩论队

反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男女更不平等。

初赛第二场

2011/10/22

10:0010:4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婚姻法解释三是否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

奉贤

宝山

正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

亮剑队

青联队

反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男女更不平等。

初赛第三场

2011/10/22

11:0011:4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婚姻法解释三是否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

杨浦

静安

正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

睿扬队

安泰队

反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男女更不平等。

初赛第四场

2011/10/22

13:3014:1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受贿定罪数额标准:

虹口

卢湾队

正方: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应当提高

飞鸿队

反方:受贿定罪数额标准不应提高。

初赛第五场

2011/10/22

14:3015:1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受贿定罪数额标准:

徐汇

青浦队

正方: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应当提高

智汇队

反方:受贿定罪数额标准不应提高。

初赛第六场

2011/10/22

15:3016:1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受贿定罪数额标准:

长宁队

普陀

正方: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应当提高

明辨队

反方:受贿定罪数额标准不应提高。

初赛第七场

2011/10/23

9:009:4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

嘉定

闸北2

正方: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于法有据。

浩瀚星空队

反方: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于法无据。

初赛第八场

2011/10/23

10:0010:4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

普陀

浦东2

正方: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于法有据。

全明星队

反方: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于法无据。

初赛第九场

2011/10/23

11:0011:4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

闸北1

静安

正方: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于法有据。

玄达队

反方:婚前住房配偶加名征税于法无据。

初赛第十场

2011/10/23

13:3014:1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情与法:

浦东3

松江队

正方:法律有情。

反方:法律无情。

初赛第十一场

2011/10/23

14:3015:15

市律协35楼报告厅

情与法:

金山队

闵行

正方:法律有情。

弘闵队

反方:法律无情。

 

    二、凡有兴趣参加观摩活动的会员,请务必事先在线报名;本次活动将根据报名名单安排入场(请记住自己的报名编号,并准时入场)。为使会场秩序井然,保证活动质量,谢绝未报名律师参加,多谢支持,敬请配合。

    (一)观摩10月22日(星期六)全天比赛(限额100人)【点击此处报名

    (二)观摩10月23日(星期日)全天比赛(限额100人)【点击此处报名】    

    三、每次活动计入培训课时,请凭会员卡或实习证入场。

     联系人:市律协公共关系部 仲峥     联系电话:64030000 -151

    市律协周边公共交通:42、43、50、167、171、205、806、927、957、徐闵线、地铁7号线及9号线肇嘉浜路站4号出口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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