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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4年选派青年律师(助理)出国留学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03-18    阅读:3,603次
沪司发[2004]10号 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继续做好选派各类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构筑上海法律人才高地,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国际化能力,市司法局今年仍选派青年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 具体通知如下: 一、派出人数、目标、方向 今年市司法局将继续通过推荐、考核,选派30名左右本市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和法律硕士学位(MLS),派出期为一年。派出方向主要为英国赫特福大学法学院(学院正在联系安排学员完成学分后到实际部门实习三个月的计划)、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昆士兰理工大学法学院。 二、申请留学人员条件和甄选 申请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本市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2、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工作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在2004年5月10日前与所在事务所正式签定聘用协议的2004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也可提出申请(之前已经签定录用意向的可以先推荐,待签定正式聘用协议后确定公派身份); 3、学士以上学位(法律专科或法学本科学历无学位须有律师资格); 4、英语水平达到相关外国院校的要求:英国赫特福大学法学院IELTS6.0分或TOFEL550分以上或在上海参加该校组织的英语考试达A(IELTS5.5分或在上海参加该校自行组织的英语考试达B上,需参加该校的英语强化培训后才能进入硕士课程);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IELTS7.0分或TOFEL625分以上;澳大利亚各大学法学院IELTS6.5分以上,其中写作满6分(IELTS5.5-6.0分需参加该校的英语强化培训后才能进入硕士课程)。 甄选原则和程序: 1、派出人员必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推荐,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在推荐中承诺派出人员留学经费已经着落; 2、区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材料须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材料须经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送市局政治部宣传教育处; 3、市司法局组织综合考评小组,对入选对象进行面试考核,通过后再经有关部门政审,然后按IELTS或TOFEL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派出对象; 4、获准派出人员均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司法局签订有关协议。 三、培训费用和服务手续费用 留学人员的学费(不包括国外英语强化班的费用)赫大7900英镑(视人数多少可有打折),曼大8200英镑;在英国的生活费每周120英镑。一年的总费用约人民币21万元以上;澳大利亚学费在8000澳元左右,生活费用22400澳元左右,加上保险等,一年总费用约人民币18万元以上。另需要交各项服务手续费用8000元,含学校申请费、合同公证费、出国签证费用。 四、推荐单位在派出人员出国期间不能中断双方的聘用关系,派出人员出国留学计算国内工龄。 五、奖学金和“帮助出国留学借款金” 市司法局2004年设置奖学金共80万人民币(其中50万由律师协会提供),获奖名额为4万元2名,3万元20名,2万元8名,在派出人员回国后评定优秀者给予奖励。80万元不够部分,在上年奖学金节余中补足。奖学金具体评定及发放办法另定。 被推荐出国留学的律师(助理)在提供担保后可申请 “帮助出国留学借款金”借款(具体见有关章程)。 六、英语强化培训 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将组织英语强化培训,具体方案见中心通知。 七、推荐材料和期限 1、被推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表,律师事务所与个人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能短于留学期限,应届毕业生先提供录用意向)和2名教授或高级职称的人员的英文推荐信(装在信封内并由推荐人在封口上签字); (2)经公证的学位(学历)证书、成绩单,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出具今年6月可能获得学位的证明及成绩证明(大学出具的中英文学历学位和成绩证明原件可不需要公证); (3)IELTS或TOFEL考试有效成绩单或参加强化培训或已经考试的证明; (4)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需提供以上1、2项材料原件,出示3、4项原件,各项材料附复印件2份。 2、推荐材料在3月31日前汇总并报市司法局审批。4月9日前市司法局组织综合考评小组,对申请留学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本市律师(助理)出国留学事务由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承办,有关问题可与中心联系。中心地址:汉中路8号504室,联系电话:63176438。 附件: 2004年律师(助理)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 二ОО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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