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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参加医疗互助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17-03-31    阅读:11,224次

各律师事务所:

2017年度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工作即将开始,请各所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二、 参加条件:

     1、须整所参加(具体参加人员范围详见《2017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

2、参加人员必须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小城镇等其他医保人员)。

    三、需提交的材料:

    1、《2017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1份:协议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事务所务必自行复印一份留存)

2、《2017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报名表》1份。

1)  请在东方律师网(www.lawyers.org.cn)首页左上角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登入会员中心,点击“2017年度医疗互助金报名”(系统于415日正式开通);

    2)  律师名单系从会员系统中导入,可对不参加的律师(如已经转所、注销、其他单位退休等)作操作,注明原因;

    3)  行政人员系自动导入上一年度的,可做删除和新增操作;

    4) 参加人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请在报名时注明病名与患病时间;

    5) 操作完成后请先点击“提交报名”,再点击“打印报名表”;

6) 具体操作可查看东方律师网首页右方“2017年医疗互助金报名” 演示。操作仍遇到技术方面问题的,请拨打:51697170,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参加的退休人员,请提交在事务所退休的退休证复印件。

    420173月份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核定表(需有具体人员名单)。

    四、缴款金额及方式:

每人每年600元,各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包括网银)(转帐时务必注明“医疗互助金”)

    五、报名、缴费起讫时间:

2017415日起至2017430日止超过上述期限一律不再受理,需参加的事务所待下一年度再报名参加。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参加2016年度医疗互助金的,201721日至331日之间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截止至2017520日,过期不再受理;

2、参加2017年度医疗互助金的,201741日后发生的医药费自20176月开始报销;

3、一旦报名并经律协审核完毕,各事务所参加人数将不再变动,不增不减;

4、如遇医保政策发生变化,我会将根据医保新规定,调整协议的相关内容,届时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5、郊区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医疗互助金的,报销期限放宽到180天。

6各事务所务必将本通知及协议传达至所内每位参加医疗互助金的人员。

请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寄至市律协会员部医疗互助金办公室,同时将款项划入律协帐号

联系人:戴 筱

  址: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邮编:200032

电 话:64030000117

帐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000 030 135 50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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