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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现行律师制度开拓者

2016年第07期    作者: 周忆    阅读 8,389 次


她是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长,任职期间做了大量奠基和开创性工作


史良先生是民盟盟员,是伟大的爱国者和民主主义革命家,著名的“七君子”之一,也是著名的律师和妇女运动领袖。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先生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任司法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她在任职司法部长的8年内,为新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做了大量的奠基和开创性工作。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和推广、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定、现行律师与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都是由史良先生主持开拓。

为谋求妇女解放奔走呼号

史良先生解放前就致力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为实现男女平等、谋求妇女解放而奔走呼号。1930年,史良先生与杨玉英编辑出版了《女光》周刊,她们在发刊辞中指出,社会的险恶、人心的狡诈,是由于黄金和恋爱两大问题引起的,“人人都爱黄金,所以只要可以得到黄金,廉耻可以不讲,性命可以不顾⋯⋯一般青年男女,但求一时相悦,忘了切身利害。尤其是女子意志较为薄弱,受惑最是容易。一入情网,欲出不能,甚至沉迷到死,抱恨无穷。”这段话,即使是在今天说来,同样振聋发聩。史良先生希望通过《女光》周刊,“指导趋向的正轨,增进个人的幸福,发扬女界的光辉”,务使“一切妇女应有的问题上,都能得到相当的指导和相当的进益”。

1931年,史良先生开始了她的律师执业生涯。从业期间,史良先生始终关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她所办理的案件中,除了政治性案件外,就是以妇女案件,尤其是婚姻案件为主。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对妾制的纵容和默许,法律为妾制暗留了空间。《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虽非亲属而已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者,视为家属。”这一规定显然为妾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史良先生注重帮助此类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她最为人所称道的一起婚姻案件正是这类。

一位穷困的女性,被男人欺骗,生下孩子后才知道男人早有妻子。这位女性很美,但文化程度不高,每天到史良先生家的厨房门口哭泣。史良先生了解全部情况后,义务为这位女性进行代理。在史良先生的帮助下,这位女性在法庭上取得了胜诉,男方答应每月给付生活赡养费用。正是因为史良先生始终愿意为这些受冤屈的女性提供法律帮助,她被赞誉为“妇女代言人”。

主持制定新中国首部法律

史良先生认为:妇女案件的根源,都是因大男子主义而引起的,只有男女在法律上和社会上都确实平等了,并且妇女有了经济地位这个基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新中国的成立,为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可能。但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必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史良先生担任司法部长后,所参与主持制定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就是195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确立了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立法原则。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部《婚姻法》改变了中国旧社会长久以来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从属于男性的陋习,给予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独立人格和财产权。该法所确立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原则,以及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扶助义务更被沿用至今。

史良先生不仅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制定《婚姻法》,更重视《婚姻法》公布后的宣传和施行情况。1951926日,史良先生以司法部长的名义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先生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利用一切可能,组织各种力量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1。”史良先生对督促贯彻执行《婚姻法》始终不遗余力,还亲自到基层去了解、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解决。通过大范围的宣传、贯彻,该部《婚姻法》在短期内迅速为群众,特别是妇女所了解,并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史良先生运用大范围、大规模的司法宣传工作,帮助群众理解新法律的适用,有力避免群众因对法条理解不当而导致的对司法的不信任。

建立司法机构培育司法人才

新中国一成立,史良先生就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首任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人民服务,是史良先生的毕生志愿。

新中国成立之初,原有的旧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都被彻底废除,亟需制定新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法规。史良先生将建立和健全司法机构的工作,作为其在任的首要工作。1950726日至8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史良先生提出各地除设立刑事和民事法庭(或审判委员会)外,还应建立并健全值日制、问事处、法医检验等制度和机构。值日制或值日室为群众直接而迅速处理轻微与紧急的问题;问事处则为群众作口头或书信解答问题,包括代书诉状。此后,史良先生根据实践,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应设立接待室,解答当事人的疑难问题和处理人民来信,听取群众的意见,改进司法工作。根据她的指示,各地人民法院逐步建立了人民巡回法庭、人民接待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史良先生自己也身体力行,每年都亲自处理200多封群众来信。19519月,史良先生参与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颁布施行,史良先生所提出的一系列重要主张,如:独立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在条例中均得以体现。

史良先生十分重视司法后备人才的培养。据1958年统计,我国培养和轮训司法、检察干部的教育机构共有4个政法干部学校,27个省、自治区、市司法、检察干部训练班和附设在中南、西北民族学院内的少数民族司法干部训练班,4个政法学院和6个大学法律系,3所两年制法律学校和4个函授站。在各个政法干校学习的有2416人,在训练班学习的2.56万人,在高等政法院系学习的学生有6227人,其中研究生、进修生150人,本科学生5877人,函授学生200人,在两年制法律学校学习的有1000人。2史良先生担任司法部部长期间,我国的法律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培养了大量的司法人才。

建立和推行新的律师制度

史良先生建立和推行了新的律师制度。史良先生解放前担任过多年的律师工作,她曾说:“律师其实是帮法官的,要监助把事情调理清楚,使褒贬放得恰到其所,并不是说要把有理的说成无理,无理的变成有理。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情理。”3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先生十分重视建立和推行新的人民律师工作。1950年召开的第一次司法会议期间,史良先生指出:“废除旧律师制度不是说不要新的律师制度,相反的,我们认为新的人民的律师制度是需要的。”4她在阐述法院、检察院、律师的关系时说:律师出庭是为被告作辩护,检察长出庭是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法院主持法庭的审判,考虑双方的争论意见,加以分析研究,再做出公平的判决。不但起诉与辩护是互相对立的,即法院与起诉、辩护两方面也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但这三方面又是互相配合的,它们都是为了巩固国家法制而服务的。三者都是为了客观地全面地弄清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总的任务是一致的。

人民律师为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对巩固人民民主法治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人民律师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不但能帮助法院弄清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通过协商和解,促进当事人的团结,减少诉讼。5史良先生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律师作为“法庭与人民间的桥梁,帮助不懂得法律的人懂得法律,他们懂得法律之后,就会遵守法律,就可以少违反甚至不违法,这样就可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纠纷的目的6。”为了搞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律师和法院、检察院的座谈会,借以交换意见改进工作。谈到律师工作的远景规划,史良先生表示: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每省、市要建立律师协会,凡是有检察长出庭公诉的案件,都要有律师出庭辩护。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全国要配备1.44万名律师,每县都要有一个法律顾问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全国要配备2.44万名律师,各省、市司法厅、局对本地区的律师工作要作出具体规划7。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达25.09万人8,仅上海就已有律师16692人,律所12229。史良先生精心构筑的律师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第88

2.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编:《中共党史人物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8454

3. 子冈:《史良律师访问记》,《妇女生活》,第1卷第4期,第56-58

4. 史良:《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195083日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汇编》(1950年),第108

5. 孙彩霞、周天度:《民盟历史人物:史良》,群言出版社,2011年,第308

6. 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编:《中共党史人物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8447

7. 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编:《中共党史人物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8449

8. 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xwzx/content/2014-03/10/content_5343043.htm

9. 人民网:http://sh.people.com.cn/n/2014/0329/c134768-20886564.html

 

 

周忆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理事,市律协黄浦律工委副秘书长,民盟上海市黄浦区委委员。

业务方向为民商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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