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等四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业务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12-27 阅读:3,115次
各区、县外经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经贸局,张江园区办,钻石办,松江出口加工区、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机构的作用,更好更多地为上海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经上海市司法局初审,我委同意以下四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业务: 1、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2、上海市京达律师事务所 3、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我委已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市外资协会)开展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机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及每年的业务检查的工作,请以上单位与市外资协会保持经常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