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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屋模式的法律分析

2014年第03期    作者:冯坚坚     阅读 6,016 次


       一、什么是猫屋

       前不久,我在网上买了一瓶水泥清洁剂,因为浦东世博园区开始大兴土木,大量的水泥搅拌车在马路上滴漏水泥,导致我的车身溅满了无法清除的水泥颗粒。货送到那天,家里无人,快递员打电话给我,我毫无困扰地直接告诉他:“送到小区里的水果店吧”。对于这家水果店来说,帮人收快递其实是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因为我们在去取快递时,很可能会买上几十元的水果。这也是我在经历了几次快递上门时家里没人或者因为等快递而迟迟不敢出门的痛苦之后想出的解决方案(其实还考虑过楼下的老人理发店,但是由于营业时间比水果店短,另外我也不是这家理发店的目标客户群,只能放弃之)。

       正当我沾沾自喜地为自己的小伎俩得意时,在网上看到的一篇文章瞬间让我明白,当你还在用一点小聪明换取生活的小小便利时,已经有人把这做成了一个商业模式,虽然是否能成功还有待时间检验。

        深圳猫屋电子商务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屋公司”)是由创始人王革于201375日在深圳前海设立的一家公司。其最主要的商业模式之一便是与社区里的水果店、理发店、美甲店等商户进行加盟合作,提供邻居式的包裹代收服务,使这些社区商户成为快递物流最后一个环节的问题解决者,打通所谓“最后500米”的物流梗阻。在2013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猫屋公司在深圳一次性设立了8家分公司作为其猫屋直营店,同时还陆续发展了数百家猫屋加盟商户。在深圳的淘宝买家,如果发现自己居住的小区内有猫屋直营门店或加盟商户,可以直接勾选“到猫屋自提”。更让人叫绝的是,20139月,猫屋公司还利用猫屋的网点开始预售大闸蟹,短短一个半月卖出了3500单,这种O2OC2B的商业模式确实看上去非常美好。

  

二、猫屋模式中的法律关系

       当然,作为一个法律人,少不了对猫屋商业模式中的法律定性问题进行思量。传统的商品买卖中,只有卖方和买方两个主体;而到了网购时代,由于淘宝等平台的存在和物流的加入,增加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物流公司三个主体;到了猫屋模式中,又在前面的基础上增加了猫屋公司、猫屋加盟商户两个主体。因此这样一次普通的网购,至少有卖家、买家、交易平台(如天猫)、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物流公司、猫屋公司和猫屋加盟商户七个主体参与其中,法律关系也一下子变得错综复杂起来。

       从猫屋一端的维度出发,在一次交易中我们可以总结得出如下法律关系:

       ()买家与猫屋公司及猫屋加盟商户之间的委托收货法律关系。这一委托行为的生效时点和标志为买家在购物环节勾选了“到猫屋自提”选项,勾选行为意味着买方明确告知卖家、交易平台以及物流公司,一旦货物送到猫屋,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即视为完成,所有权和灭失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

       ()买家与猫屋公司及猫屋加盟商户之间的保管法律关系。保管法律关系的成立紧随于收货之后,由于货物送至猫屋后,买方已经实际成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因此猫屋是作为保管人接受买方的委托,保管货物至买方前来提货为止。

       ()猫屋公司及猫屋加盟商户与卖家、交易平台或者物流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法律关系。从目前能掌握的信息来看,代收货物这一商业模式中猫屋公司的收入来源是卖家或交易平台,但从实际操作角度上,猫屋公司不可能与所有分散的商户去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猫屋公司的代收货物物流服务应当是由交易平台(如天猫)来统一采购的,而交易平台再将采购成本转移到卖家来承担。而在其他非网购的纯物流快递中,可能猫屋公司的代收包裹物流服务又是由物流公司来进行采购的。

      ()猫屋公司与猫屋加盟商户之间的加盟合作法律关系。猫屋的加盟商户大多为社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加盟店的形式与猫屋公司之间建立加盟合作的法律关系,同时约定每单代收货物服务价格、保证金缴纳、服务质量标准等基本事项。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4个法律关系中,发生金钱支付的只有第3和第4个法律关系。

 

三、猫屋模式中的问题与风险

      在列明了与猫屋相关的法律关系后,我们可以发现猫屋这一新型商业模式中潜在的一些未决问题和风险:

      ()在买卖合同中,伴随交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货物验收。而网上购物中,由于快递都是包裹送货,很多买家没有第一时间拆包验收,这就导致验收成为网购中特别容易发生争议的环节。在猫屋模式中,验收环节的问题及风险则被进一步突出放大了,因为买家到底只是将“收取货物包裹”委托给了猫屋,还是将“对货物进行验收”也委托给了猫屋,这仅凭一个“到猫屋自提”的选项勾选是无法确定的。而从实务角度看,猫屋根本不可能替买家来拆包验收货物。那么在买家自提货物时,如果发现包裹破损或货物存在数量、质量瑕疵,是否还能向卖家主张验收不合格呢?由此产生的损失,买家到底应该向卖家、快递公司、交易平台(如天猫)、猫屋公司还是猫屋加盟商户来主张呢?

       ()鉴于猫屋在收货后还负有保管义务,如果买家在拆开包裹后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在各方均无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货物的瑕疵是自发货时就存在,还是物流途中造成,又或是猫屋保管期间造成的呢?

       ()4个法律关系中,签订有书面合同的很可能只有第3 和第4个法律关系,而作为买家,实际上与猫屋公司和猫屋加盟商户之间都不存在书面合同关系。那么在买家与猫屋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例如买家认为猫屋未及时收货、对货物未妥善保管造成货损或者直接遗失货物),买家无法直接依据合同针对猫屋进行维权或起诉,而必须先向卖家和交易平台或物流公司来进行维权或起诉;而如果直接以侵权来向猫屋提起诉讼,买家的举证责任又会被大大加重。

       ()买家和猫屋之间由于不存在付费关系,那么两者间的法律关系调整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于买家和猫屋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在买家迟迟不去猫屋提货,导致猫屋空间被占用的情况下,猫屋是否有权向买家收取保管费用?对于经催告买家后仍长期未提的货物,猫屋是否有权自行处置?

       ()猫屋的加盟商户大多为个体工商户,说白了很多就是社区里的“夫妻店”,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都不强,对于猫屋公司而言,如何加强对这些加盟商户的管理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

  

四、后记

      20131227,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即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1月至2016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从历史上看,商业模式的创新总是伴随着技术进步而产生的,但是在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颠覆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新兴商业模式更加变得随处可见,而且往往其刚出现时,人们甚至无法理解其中的商业逻辑和盈利模式。而对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来说,就更加无法对这些新兴模式进行准确的定位和诠释了。但机遇总是隐藏于风险之中,把控新商业模式的风险,才能最大限度地抓住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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