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了落实全国律协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律发通2011(23)号文),上海市律师协会决定在本市开展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以下简称“全国双优评选”)活动,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经市司法局政治部原则同意,现将本次评选活动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组织机构
(一) 由市律协理事、市司法局有关领导、部分政法部门领导和法学专家等组成上海市全国双优评选审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评选工作。
(二)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参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 上海地区的参评名额
本次中华全国律协分配给上海的推荐参评“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额为6家律师事务所,推荐参评“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名额为13位律师。
三、参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条件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
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6.依法纳税;
7.律师事务所2008年、2009年年度检查结果合格,2010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二)全国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8.2008年、2009年年度注册通过,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格按照评选活动的要求和标准,申报材料。
四、本市有资格申报参评本次“全国双优评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范围
(1)根据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市个人类和集体类的“表彰奖励活动,每届理事会任期内只限开展一次。获奖者自动成为相关全国评优的候选人(单位)。”因此本市2009年评出的30家“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20位“2008—2010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有资格申报参评“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活动。
(2)根据2009年11月2日市律协八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对于因已获得“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而主动退出2009年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的6家律师事务所,有资格申报参评“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3)根据市司法局和市律协联合发文的沪司发政(2010)48号文的规定,获得“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6位律师,有资格申报参评“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
据此,有34家律师事务所和26位律师(名单详见附件一)有资格作为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候选律师申报参评本次“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
五、 上海参评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本次全国双优评选包括“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等工作阶段,市律协将做好其中的“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工作。
(一) 申报阶段(2011年9月28日前)
有资格申报材料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于2011年9月28日前按照
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向市律协自行申报相关材料(需报送的材料详见附件二、附件三的规定),逾期视做主动放弃申报权利。
(二)初评和审核阶段(2011年9月30日前)
上海市全国双优评选审核委员会于2011年9月30日前,按照全国律协的要求对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和审核,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
(三)公示和推荐阶段(2011年10月15日前)
1、 市律协评选办公室将于2011年10月8日前,对符合报送条件的申报者在东方律师网上进行5日的公示,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2、上海市全国双优评选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审核出推荐名单,该名单将再次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由市律协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审批后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最终推荐名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市律协将结合本次全国双优评选活动加强上海律师行业建设,做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宣传工作,将社会公示、投票的时间和有关网址告知各新闻媒体记者,并对参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监督。
市律协将通过本次评选,积极宣传介绍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先进事迹,树立上海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者进行其他非正常活动的,上海市全国双优评选审核委员会将启动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行业处分;
2、报送的材料中,如涉及获得表彰奖励、撰写了著作或者论文等需要核实内容的文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
3、所有报送材料文字应当提交A4纸复印件,书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将文字内容扫描为电子文档,附电子光盘一张一并报送市律协。
4、评选办公室联系人:
市律协调研部:李旻、许倩
联系方式:64030000—150、148
地址:肇嘉浜路789号33楼
邮编:200032
电子邮箱:sba2008@yahoo.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材料:
附件1:有资格申报参评本次评选的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doc
附件3:全国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doc
附件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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