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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协关于征集“上海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04-29    阅读:3,417次
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今年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十周年。为丰富法律援助理论体系进而促进上海的法律援助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于8月31日联合召开“上海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特向市法学会会员、市律师协会会员、本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热心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界人士征集论文。市律协希望广大律师尤其是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及个人踊跃撰文参与。现将论文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论文要求立意鲜明、说理透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避免写成工作小结、案例汇报或情况简报,字数不少于4000字。 二、征文参考提纲(作者可以自拟题目,但需围绕法律援助的制度原则撰写): 1、上海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展望 2、上海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地方立法的难点和解决对策 3、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法律援助模式 4、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 5、法律援助工作如何具体体现政府的责任 6、如何处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的关系 7、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的界定与关系辨析 8、政府购买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可行性研究 9、法律援助质量保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0、法律援助机构的定性与职能研究 三、论文征集截止时间:2004年7月20日 四、研讨会评审小组将在应征论文中举办评奖活动,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优秀奖若干名。另外还将评出录取论文,汇编出版《上海市法律援助论文集》。 五、论文来稿一律采用楷体五号字,用A4纸打印并附软盘。为体现评审活动的公开、公正,请作者在所提交的纸质论文中不要标明个人情况。 六、论文体例要求: (一) 统一采用尾注形式,注码请置标点后,注码号为【】; (二) 直接引文之注释不加引领字“见”,但间接引文之注释,若非引用原文者则应加引领字“参见”,引用资料非源自原始出处者则应加引领字“转引自”; (三) 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仍按规范体例标注引文全称,不采用“前注”或“前引”的形式;引文出自统一资料相邻数页者,须注明起始页与终止页,中间以“-”隔开;数个作者间以顿号隔开。 (四) 注释内容必须包括作者、书名或文章名、编者或译者(如有的话)、出版社、出版日期、期刊名、期刊的卷期数字、引用的页码等。 七、律师论文请于截止日前递交市律协业务部 联系人: 陈东 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 邮编:200235 电话:64645840 Email: chdong@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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