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6 >> 2016年第10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季   诺
副  主  任: 张鹏峰 朱林海
       陈 峰 邹甫文
潘书鸿
       林东品 杨 波
曹志龙
       徐培龙 陈   东

编  委   会: 李   强
卫   新
       马   朗 周知明
谭   芳
       汪智豪 连晏杰 田庭峰
       葛   蔓 袁肖铭
翁冠星
       闫   艳 洪   流 徐巧月
       叶   萍 葛珊南
杨颖琦
       顾跃进 马永健 黄培明
       应朝阳 王凌俊
严   嫣
       周   忆 施克强 方正宇
       叶   芳 屠   磊

邓海虹

       岳雪飞

主       编: 曹志龙  
副  主  编: 周   波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从阿里“月饼门”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

2016年第10期    作者:王蓓    阅读 8,756 次


阿里几盒月饼引发的血案,发酵数日依然余音未消。“月饼门” 中,同情被开除员工的群众更多,刷了个月饼(事后还紧急向上沟通了)就闪电般被开了 ---- 这到底是怎么了?标准都是给谁定的?

无独有偶,作者想起了前几年看到的另一个“小题大做”的真实案例。公交车售票员将已出售的6元车票再次售给了下一乘客,这一重复售票的行为被公交公司稽查员暗访时查获。随后,公交公司除作出扣款100倍的决定外,还同时解除与售票员的劳动合同。售票员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服,认为当时上车乘客过多且忙碌一天才无心失误将车票重复出售,且票款总额才6元,不构成对公交公司的重大损害。后来官司从仲裁一路打到二审,所有的判决结果都无例外地支持了公交公司的做法。上述裁决及判决均认为,售票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决定了公交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售票员负责保管公司的票款收入,应对公司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和忠实义务。特别是其代收票款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共汽车行进过程中,很难被公交公司实时监管,故其特定的职权要求其在车票款代收事项上不能有任何的过错,因此本起纠纷中的一次过错也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中法官们常常引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之条款其实是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体现,劳动者忠诚义务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着重大影响。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施行以来,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很大程度提升,相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合同义务,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目的。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和谐劳动关系应构建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在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合理薪酬等义务的同时,劳动者亦应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以注意、保密、服从、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各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忠诚意味着把劳动者把用人单位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至上,承认用人单位享有排他权,避免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并以不伤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方式行事。换句话说,劳动者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每个员工都不喜欢过多的约束,因此就月饼门事件,认为阿里上纲上线,同情涉案员工的声音占评论主流,但和谐劳动关系应构建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从公司角度出发,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劳动关系融洽和顺畅的基础。因此,阿里的内部信强调因为“阿里是一家把权力真正下放到每个普通小二手里的公司,下放权力的基础就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的本能的信任。只有一个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团队才能走得长远,打得起硬仗”。涉案员工作为安全部门的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绕开验证码的输入,笔者也相信他们并非为了多占几盒月饼,问题不是出在人品和价值观上,但他们对规则约束和程序公正没有足够的尊重,导致了缺少人情味的处理结果也是必然的。

 

王蓓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为劳动法、公司法律事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