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调试公告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12-14 阅读:10,704次
2001年12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现将启用后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1. 从2001年12月14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该系统中涉及本事务所以及事务所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核对。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及核对的具体要求参考附件《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启用说明》; 2. 各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1月1日以前,对无法修改的部分,将本所及本所人员信息与系统内信息有差异部分进行汇总,并书面上报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书面材料需附原始证明材料,由事务所盖章,交律师工作管理处进行统一修改。[注:此处有差异的信息是指人员学历、性别、身份证号码等非重大变更事项] 3. 2002年1月1日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将通过网上公告方式与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工作联系,各律师事务所应每天上网查收公告信息,以免影响相关工作; 4. 与本系统相关的工作流程的变化、要求或规定,请各律师事务所关注系统公告栏,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将陆续发布有关流程和说明; 5. 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补充、完善、核对信息, 调试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信息将不能修改。 6. 调试阶段的工作方式按原工作流程进行. 7. 本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由东方律师网客户中心负责维护和接受咨询,咨询电话:64390838, E-mail:serve@lawyer.org.cn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01年12月12日 附: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调试说明 一、 要求2001年12月31日以前,律师事务所补充和完善以下信息: 事务所:党支部形式、总所、总所负责人、总所合伙人、总所地址、总所 邮编、备注 律 师:实习起始年月、实习证号、实习单位 户籍省市、家庭地址、邮编 (原)工作单位、原部门、原职务 技术职称、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外语等级 业务特长1、业务特长2 具何国永久居留权、具何外国律师资格、具何国留学取得何学位 政治面貌、入党年月、党内职务、备注(50字以内) 学习经历 工作经历 执业经历 (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部分的内容,无需补充和完善) 二、 各律师事务所应特别注意核对如下信息: 事务所:原有信息中是否有错字或数字错误 律 师:学历、学位、性别、出生日期,其他信息有无错字或数字错误 三、 调试后,律师管理系统使用的要求和规范,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将通过本系统内公告方式通告各律师事务所,如有疑问亦可联系相关人员:事务所有关信息――陆维杰;律师有关信息――袁征; 电话[总机]:64748800转。 四、 系统运行过程的技术支持工作,由东方律师网客户中心负责向全市律师事务所提供。尚未参加前期集中培训的律师事务所,近期请速与东方律师网客户中心联系补充培训事宜,电话:64390838转客户中心。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