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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届“东方大律师”暨 2015—2018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 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宣传部   日期:2019-01-10    阅读:18,117次

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宣传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律师,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根据十届理事会2018年工作安排,于201812月—20193月开展第四届“东方大律师”暨2015-2018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全市律师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律师法》“三维护”的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三、主办单位与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东方大律师”暨“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

初评委委员由市司法局和律师业内人士组成。终评委委员在此基础上再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法学会、市社科院等有关单位的同志参加。

(三)评选办公室

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选名额

参评候选人按照不超过各区专职律师人数的0.4%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按比例推荐人数少于2名的,可推荐2名律师。(具体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本次评选活动共评选出202015-2018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其中排名前10名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五、参评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连续执业十年以上的专职律师(20081231日之前开始执业);

(二)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候选人是中共党员的,未受过党纪处分;

(三)曾获得过“东方大律师”称号,曾参评过本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本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六、评选标准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注重维护律师形象,积极参加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信访矛盾工作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律师执业水平,在律师业务领域内成绩显著:(1)在某业务领域中是公认的专业骨干;(2)在整个律师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在群众中具有较好的声誉。(4)刻苦钻研,善于总结经验,近年来发表过专业文章、论文或专著的。

七、评选程序时间节点

       (一)推荐阶段(20191月23日之前)

   1.下发通知,通过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动员。

   2.参评律师由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在规定名额内推荐。推荐单位需填写评选表。(详见附件2

   3.推荐截止期:2019123日。

   4.各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应报请区律师行业党委和区司法局审核。

   5.所有参评律师应当签署参评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二)评选阶段(20191月下旬—20193月中旬)

   1.资格审核(20191月下旬)

评选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的要求,对参评律师进行资格审核,报评选委员会审定后确定初评阶段的候选人名单。

   2.初评(20192月中旬)

        初评委举行工作会议,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等书面审核形式,确定50位“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

   3. 公示(20192月下旬)

市律协通过东方律师网对“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业内外监督。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候选律师提出异议,评选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异议记录,确保异议记录详实完整,并报评选委员会核实,如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4.终评(20193月上旬)

       终评委举行工作会议,所有候选人以现场问答的形式与评委进行互动,评委根据候选人员的综合情况评选出20人的“上海市优秀律师”建议名单,其中排名前10名的为“东方大律师”建议名单。

 (三)报审阶段(20193月中旬)

“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建议名单报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审核确定。

(四)表彰和宣传阶段(20193月下旬)

市律师协会于十一届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上对荣获“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律师予以表彰,并在东方律师网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八、参评材料

 (一)《第四届“东方大律师”暨2015-2018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表》(详见附件2

 (二)《第四届“东方大律师”暨2015-2018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参评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律师个人详细事迹材料1份(字数2000字左右)

 (四)承办的3个案例相关材料:

每个案例介绍文字材料(包含案例说明、案例简介,并附当事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字数1500字以内)以及该案例卷宗复印件1份。

 (五)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参评律师先进事迹介绍(500字以内,用于公示)。此项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六)执业期间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等专业成果。论文请提供复印件1份,并注明发表时间和出处,专著请提供封面、扉页、目录复印件1份。

 (七)曾获荣誉、社会职务、学位学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八)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所有文件材料用A4标准纸规格,按上述需递交材料顺序装订。每个推荐律师材料请单独装订,并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1份。

为确保字迹清楚,上述材料除本人签名外,所填内容请用电脑打印版,勿手工填写。

请各律师工作委员会于2019123日(周三)前,按各区推荐名额比例规定,将参评律师申报材料提交至评选办公室。

本次评选活动所需相关材料均可在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org.cn/)浏览下载。

        九、注意事项:

  1.评选通知下发之前被投诉,且已被市律协纪律部正式立案调查的律师,不得被推荐;

  2.凡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参评资格;

  3.参加本次评选活动的律师,不担任此次评选活动的评委;

  4.对评选出的“东方大律师”和“上海市优秀律师”,如每年参加由市律师协会安排的公益活动少于2次(安排不足2次的除外)的,将撤销其“东方大律师”或“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

  5.本次评选所收材料恕不退还,故申报材料请勿提供原件。

  6.本次评选中涉及的参评律师资格等具体问题,或凡评选通知未尽事宜,由评选委员会决定。

十、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庄燕  许倩  王希

       电  话:64030000-108/153/160

       邮  箱:sbaxuanchuanbu@163.com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市律协宣传部

     邮  编:20003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9年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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