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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开展本市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18-03-21    阅读:37,743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7年1231日前(含当日),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集中考核时间

2018年41日——531

三、组织实施

市律协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7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7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自评阶段

时间:41-420

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系统于41日正式开通)登录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认真仔细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的各项记载事项,尤其是表格内标注红色“星号”键,为必填项。

    今年,市律协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要求,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开展律师专业评定调研工作。有意向参加专业水平评定的律师根据《专业水平评定规则》第三条参评条件,有选择的勾选专业评定相应栏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详见东方律师网)

   兼职律师,还应提交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并为律师出具了考核意见的执业机构为准。

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测评阶段

时间:41-420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7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考核系统(http://lg.lawyers.org.cn,系统于41日正式开通)报送市律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收齐后,随同律师事务所其他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区司法局,报送时间与相关材料由各区司法局通知。

(三)市律协审查阶段

1、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

时间:41-430

完成市律协规定的培训证明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先核查律师参加培训是否达到规定的40学时(即40学分),未达到学时或学分要求的律师,事务所需督促律师尽快完成,培训课时不满,市律协将暂缓对该律师作出评定意见。

市律协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有关规定,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协将考核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七天。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41-430

市律协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各区司法局。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备和律师执业证盖章

市律协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审查。完成市律协考核等次评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请在各区司法局指定时间内,前往区司法局盖章登记。

(五)补考核

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其他原因,无法在集中考核期间参加本所考核的,可以201861日至1231日通过考核系统“律师补考核”通道进行补考核(该通道将于201911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市律协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与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各律师事务所应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核备案等各项工作。

(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市律协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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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8年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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