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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支专业的 医疗卫生律师队伍

2014年第03期    作者:卢意光     阅读 7,402 次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是我国当前社会的难点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医疗纠纷就有愈演愈烈之势。最近,频频发生的医患暴力、恶性伤医事件更引人瞩目。如何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法律人,包括律师始终在思考、在探索;同时,如何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也是一个热点话题,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委会)即应此而生。

  

  一、医委会设立的渊源

  虽然医委会正式设立是2010年,由律协八届理事会决定设立。但实际上,早在2002年,在市律协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中就有医疗事故法律小组。

  2002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其用意就是规范医疗纠纷赔偿案件,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医学会中设立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专门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赔偿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同时,也开启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二元化”时代。

  所谓“二元化”,就是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以外的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进行赔偿,这导致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出现法律适用、鉴定机构、赔偿依据的二元化走向,而且差距很大,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和困惑。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设立,设立当时,由于人数有限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举办的活动并不多,也不太为大家所熟悉。

  随着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现象的批评和担忧,2010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其中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以期改变医疗纠纷的“二元化”处理格局,并对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赔偿项目等重新进行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再次引发了法律界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广泛讨论。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化解医疗纠纷,社会各界拭目以待,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上海律协八届理事会决定将医疗事故法律小组单设为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希望更有利于开展活动,更深入、更有效地研究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

  2012年初,医委会的运转逐渐走向成熟,很多律师提出“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研究内容太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服务,如药品、医疗器械等,都应当受到关注,并深入研究,另外,医疗机构所涉法律问题远远不止医疗纠纷,因此,委员会向上海律协九届理事会提出申请,更名为“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更名以后,沿用至今,并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投资所涉法律问题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医委会设立的宗旨

  医委会设立的宗旨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提高医疗律师的业务水平

  律师只有有作为,才会有地位,对于专业律师来说,首当其冲的是苦练内功,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目前,医委会委员有31名,都是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行家,全市关注或办理医疗卫生业务的律师也不少。提高医疗律师的业务水平,一方面是让委员律师起到引领作用,给全市律师树立标杆,提高所有医疗律师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委员律师也需要不断进步,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真正在全市起到带头作用;

  第二、改善医疗律师的执业环境

  医疗卫生法律服务领域有许多特殊性,特别是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律师要经常和法院、卫生行政机构、鉴定机构等打交道,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彻底,导致医疗卫生部分领域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改善,医委会的宗旨之一就是通过组织的力量,尽可能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设上海地区医疗卫生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医患双方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气氛,为上海地区建设“四个中心”保驾护航; 

  第三、提高医疗律师的影响力

  虽然提倡“依法治国”有很多年了,但是真正尊重法律、尊重律师的意见,在实践中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医委会作为专业委员会,在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专业水平的同时,积极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国家及地方立法、积极参与行政复议、积极参与仲裁,并对医疗卫生领域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理论探索,提升医疗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从而提升话语权,这是医委会的第三个宗旨;

  第四、拓展医疗律师的业务领域

  过去,医疗律师比较多的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随着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专业化,律师参与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医疗器械企业的法律事务形式逐渐多样化和专业化,医委会通过构建平台,一方面积极对新型法律事务组织培训,一方面也积极引导医疗律师参与更加广泛的医疗卫生法律服务领域。

  当然,在以上四个主要宗旨之外,医委会还通过各种活动加强医疗律师,特别是委员律师之间的情感交流,比如举办文体活动、友谊比赛、建立微信群等,增加凝聚力,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三、医委会的活动形式

  第一、关注社会热点法律事件

  盛雷鸣会长多次强调,专业委员会要针对社会热点法律事件进行“关注-研究-传播”,这也是体现专业委员会价值的重要途径。医委会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热点事件,如“毒胶囊事件”、“转基因食品”、“防控H7N9禽流感病毒”、“器官捐献”等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热点,就其所涉法律问题展开研讨,挖掘事件产生原因,分析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研讨会后,一般会制作为综述在东方律师网上发布,供全体律师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分享研究成果,其中有多次研讨会吸引了媒体的主动关注和报道。通过社会热点事件的研讨会,让公众听到医委会律师的声音,对提高医委会影响力起到良好的效果。

       第二、研究医疗卫生法律制度构建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牵涉方方面面,医委会围绕医疗卫生法律制度,通过研讨会、课题组等方式,来探讨理论问题,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举例如下:

  1、参与《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立法讨论。去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拟制定《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医委会从第一稿开始,就全程参与,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与立法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2、鉴定人出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11日修改后正式施行,其中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难以得到落实,特别是我们上海地区,由于2013年高院民一庭出现人事变动,导致医学会鉴定人出庭的具体操作细则久拖不决,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权威。鉴定人难以出庭的主要障碍在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医委会一方面旗帜鲜明的呼吁尽快落实法律规定;同时,对操作细则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

  1、培训班。去年,我们医委会与律师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期“医疗损害律师实务培训班”,邀请法院、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资深律师就医疗损害律师实务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受到广大律师的欢迎。这种培训不仅有利于新执业律师学习医疗损害案件的办理,也对医委会委员等其他资深律师有很好的提高和借鉴作用;

  2、业务交流。医委会的业务交流包括内部业务交流以及外部业务交流。内部业务交流主要是医委会委员就自己擅长的法律服务项目与其他律师进行分享;外部业务交流则是医委会委员走出去,与外省市律协医委会、甚至国外医疗律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3、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讲课。律师办理医疗卫生行业的案件,应当对该行业有深入的了解,因此,医委会不定期邀请相关行业,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医疗机构等行业资深人士来讲解行业习惯以及专业知识。只有对行业的深入了解,才能更好为行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行业避免法律风险保驾护航。

  第四、举办疑难、重点案件讨论

  无论是医委会委员,还是其他医疗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复杂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医委会根据律师的申请以及律师协会的安排,不定期举办疑难、重点案件讨论会。通过疑难、重点案件讨论,可以拓宽律师办案思路,提高律师办案质量,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著书立说,制订完善操作指引

  作为专业委员会,要起到引领作用,需要通过一些传播手段来实现目的。2012年,医委会受律协委托,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共同编写《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医疗纠纷篇)》,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处理原则方法,以及不同类型医疗纠纷的调处重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医委会为了规范律师办案,指导新律师尽快熟悉办案程序,组织资深律师编写了《律师办理医疗纠纷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完善更新;

  第六、常设沟通交流机制

  医疗卫生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行业特点鲜明,特别是医患纠纷,是我国目前难以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杀医、伤医案件频发,对依法处理医患纠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律师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存在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甚至难以沟通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进程,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医委会的宗旨之一就确定为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因为个别律师的沟通,限于沟通条件、时间空间等因素,往往难以起到满意的效果,但作为行业组织,与相关部门的积极沟通却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四、医委会建设存在的困难

        医委会成立至今,虽然取得一些进步,但也存在不少困难,这些困难有些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具有共性,有些是与医疗卫生行业特点息息相关,我重点介绍一下医委会所特有的一些困难。

  医疗卫生行业具有两个特殊性,一是高度的专业性,二是行政管制程度很高。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性有目共睹,其所涉及的医学、药学,以及器械工程学等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且其所服务的对象是人体,人体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一个系统,再加其解决人体问题的过程无法重复,一次小小的失败就将可能导致机体的严重损伤甚至死亡,所以,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同时,医疗卫生行业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都受行政部门更加严格的管理,比其他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解散,行政部门的监管更加严格。因此,医委会在专业问题的培训上,会面临更大的困难,要邀请到既熟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又对专业问题有系统把握的培训讲师(包括行业资深法务专家、行政部门法规处专家、资深法官、专业律师等),需要进行更多的考察、花费更大的精力;另外,医疗卫生行业行政管制所带来的弊端是有人治因素的影响,甚至有些部门、有些人员对律师有误解、有偏见,因此,医委会需要积极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化解误会,共同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法治环境,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法治建设。

  

        五、医委会拓展创新的举措

        拓展创新医疗律师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不仅是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也始终是医委会的宗旨之一,传统的医疗律师主要专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代理,医委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方式,努力将医疗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向横向、纵向和深处拓展创新。

  第一、横向拓展创新。将医疗律师的法律服务对象向医疗机构和患者之外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企业延伸。医疗律师的优势是熟悉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并熟悉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企业终端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该类型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将医疗律师的业务领域横向发展至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企业能使医疗律师的法律功底“好钢用在刀刃上”,实现企业和律师的双赢。医委会通过与卫生法学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沟通机制,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行业的疑难、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从而构建平台,将医疗律师与相关企业进行嫁接,实现医疗律师法律服务的拓展创新。

  第二、纵向拓展创新。医疗律师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从局限于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向全方位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拓展创新。随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政策的逐步落实,特别是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医疗机构的法律服务需求涵盖面逐步延伸,包括设立、并购、收购、上市、采购、运营等诸多领域。医疗律师熟悉医疗机构的运营特点,比较容易切入这些法律服务领域。医委会从培训相关法律技能、开展热点法律事件研讨、研究医疗行业重大法律课题等方面着手,纵向拓展创新医疗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

  第三、深入拓展创新:随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医疗律师深入介入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成为该类型案件的客观需求。比如,随着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的规定逐步得到落实,医疗律师从传统的不参与鉴定(特别是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逐渐要参与到鉴定中去,并在法庭上有效质询鉴定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如,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逐步完善,律师参与到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调解中去,为提高人民调解的合法、公平性提供专业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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